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并结婚,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淡薄。2018年5月,李某生育一女,张某很少照顾母女二人,李某遂带女儿回娘家居住,两人分居生活。2020年4月16日,李某经人介绍向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认为,李某作为妇女独自带养年幼的孩子,无经济来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故立案受理该申请,并指派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办理该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依法为其收集包括夫妻感情确定已破裂、支付抚养费等相关证据,写好起诉书准备到法院为李某立案。此时李某称,其姐姐、姐夫认为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不会全力帮助自己,故另行请了一名社会律师。李某要求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与社会律师一起办理此案。承办律师立即将此情况反馈给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法援中心获悉情况后,找到申请人李某进行核实,李某说不是她本人请的,是其姐夫另行从长沙请的社会律师,要求社会律师与法律援助律师一起共同办理此案。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接受当事人申请提供法律援助,并在法定期限内为其指派了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承办律师工作认真负责,收集到了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和男方拒不抚养女儿的证据,写好了起诉书。李某的大姐夫又自行从长沙请了社会律师为其办理此案,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经核实情况后,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依法终止该案的法律援助,告知了李某终止法律援助的原因及救济途径,并出具了《终止法律援助决定书》,李某对终止法律援助表示接受。
【法律依据】
《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湖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并书面通知受援人和案件处理机关:(四)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受援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本案本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但当事人在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承办律师后又自行聘请律师,云溪区法律援助中心经核实后依法终止法律援助,程序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