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上海高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于2018年5月2日对北京好视明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被申请人)享有的第19408517号“好视明HAOSHIMING及图”(以下简称:争议商标)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受理。 上海高能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申请的主要理由:一、上海高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好视立”商标是七所独创并使用,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240619号“好视立GOODeyesigh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77838号“好视立GOODeyesight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9473147号“好视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好视立”享有很高知名度和美誉度,已达到事实上的驰名,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注册并长期使用的商标的模仿和抄袭,违背了《商标法》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基于以上理由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注册商标的无效。
【争议焦点】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相同和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背了《商标法》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律师代理思路】
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其所属行业内已具有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答辩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案件结果概述】
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关于商标是否近似的解读:争议商标“好视明HAOSHIMING”与引证商标一、二“好视立GOODeyesight及图”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不相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案例评析】
该案件是典型的竞争对手,利用商标法的无效宣告程序对被申请人引证商标恶意提出无效宣告。律师介入进去后,依照法律规定分析案情以及充分准备证据材料,使得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商标无效的目的未能实现,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结语和建议】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反映出我国《商标法》特别是无效宣告程序中一些不完备之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等逐渐加以规范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