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邓某某,男,1975年7月生,初中文化,捕前无业,住湖北省仙桃市,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于2016年10月25日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5日止。2017年1月22日交付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9年1月8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湖北省沙洋广华监狱四监区民警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邓某某提请减刑案。会议综合罪犯邓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该犯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力所能及的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服刑以来先后四次获得监狱表扬,关于其财产性判刑执行情况,该犯被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判决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余元和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九万余元已执行,罚金本次执行二千余元,结合该犯入监以来的狱内消费低等情况,四监区民警集体认为,该犯有部分执行能力,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邓某某提请减刑8个月,考虑余刑不足,综合减去剩余刑期。 四监区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刑罚执行科经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邓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意监区提请减刑减去剩余刑期的建议。 3月6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监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邓某某确有悔改表现,作出同意提请罪犯邓某某减去剩余刑期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监狱民警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 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移送湖北省沙洋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沙洋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罪犯邓某某符合提请减刑条件,未发现减刑建议不当”。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邓某某减去剩余刑期的评审意见连同湖北省沙洋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4月8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邓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该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邓某某减去剩余刑期的决定。 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抄送湖北省沙洋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4月24日,湖北省沙洋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邓某某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法裁定对罪犯邓某某减去剩余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