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5日,殷某雇佣刑某进行房屋内部装修,当天上午10点左右,刑某在拆卸暖气片时,暖气片倾倒将刑某左脚砸伤。殷某立即将刑某送往嘉峪关市某医院进行治疗,后又转到另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刑某左足第四趾末节骨折,缺血性坏死,左足第一趾撕脱性骨折。出院后,刑某认为自己是给殷某干活的时候受伤的,殷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而殷某认为,自己虽然有责任,但应该承担次要责任,因为此事主要是因为刑某自己干活的时候不小心被砸伤,与其从事的雇佣活动没有太大的关系,再加上刑某受伤后自己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已经垫付了医疗费近10000元,尽到了应有的责任,不应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至于刑某提出的其他赔偿费用,殷某认为应由刑某自己承担。双方就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等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于是殷某来到嘉峪关市某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要求对该纠纷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受理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情况,得知,殷某系个体老板,经常承揽一些室内装修的活,平时都是由雇佣的固定人员干,但是这次的活比较着急人手不够用,殷某就于2017年9月5日早上9:00左右到“六岔路口”(用工人员聚集地)临时找了刑某帮忙干活。没想到,刚干了不到一小时刑某就被暖气片砸伤了脚。殷某认为,自己很倒霉,也很委屈,刑某因为自己不小心砸伤了脚,不但没有给自己创造出一分钱的效益,现在反而要让自己对刑某的人身损害进行赔偿,所以非常想不通。另外,殷某提出自己也是残疾人,因右腿无力走路一瘸一拐,刑某也应该考虑他的处境。而刑某认为自己在干活的时候并不知道暖气片松动没有固定好,殷某应当提前告知,所以自己不应承担责任,虽然在整个救治过程中,殷某尽到了一定的责任缴纳了全部医疗费,但其他的误工费、营养费等也应由殷某全部承担。通过调查,调解员了解到双方矛盾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一是刑某受伤与殷某雇佣活动是否有因果关系。二是如果与殷某雇佣活动存在因果关系,殷某有多大的责任,应承担多少赔偿责任。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调解员认为因果关系和主次责任的认定是调解这起纠纷的关键。《侵权责任法》35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调解员一方面为殷某讲解法律知识,告诉他虽然刑某刚刚干活就被砸伤,但是这并不影响双方之间已经产生劳务关系的事实,劳务关系中殷某就是雇主,不管雇主是否有过错都必须依照法律对受伤的雇员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为其讲解殷某作为雇主应该尽到对雇员进行安全教育及安全提醒的义务,而殷某并未尽到相应的义务,基于以上,殷某应当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另一方面为刑某讲解,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拆卸暖气片之前应提前对暖气片固定的松紧程度进行检查,但是却疏忽大意在忘记检查的情况下就开始工作导致事故的发生,其显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刑某应对砸伤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对调解员的解释,殷某却不能完全接受,认为虽然有法律规定,但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刑某出事之后,自己陪床已经耽误了很多时间和精力,工期也延误了,自己也遭受了不少损失,所以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自己也是受害者,再加上刑某自身也有责任,应该由双方共同承担50%的责任。而刑某表示,虽然殷某在自己住院期间承担了医药费,而且陪床照顾自己,但是毕竟自己的左脚两根脚趾受伤,一根已经坏死,一定会影响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另外一根还需要卧床静养,老话说“伤筋动骨一百天”,肯定会耽误自己出去干活挣钱,而且自己在本市又无亲人,需要回老家由家人照顾,所以希望能够尽快得到赔偿回家养病,提出殷某赔偿23000元的要求。针对该情况,调解员从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入手,告知殷某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承担主要责任,既然承担主要责任,双方各自承担50%显然是不合理的。另外,又从刑某家庭比较困难,一个人在本市无依无靠,受伤之后经济来源都成问题,而且脚伤未愈就来申请调解也是生活所迫,从情理上反复给殷某做工作。其次,也反复就赔偿问题给刑某做工作,让他不要只是一味地将精力集中在赔偿金额上,多考虑一下自己出事后,殷某第一时间将他送往医院救治,承担了全部医疗费并一直陪床给予关心和照顾,而且殷某本身也是残疾人,希望刑某能够谅解殷某的处境,就赔偿金额再做一些让步。接着,调解员与双方当事人一起对赔偿项目和金额进行了测算,经过多番法、理、情的劝说,最终做通了双方当事人的工作,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刑某受伤期间的医疗费(9225.77元)由殷某承担; 2.殷某一次性赔偿刑某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人民币18000元。 3.刑某不得再因此事向殷某主张赔偿。 调解协议签订后,调委会协助双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司法确认,以赋予人民调解协议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案例点评】
这起纠纷的难点主要在于雇主对双方责任的认定,责任承担的比例上有所疑惑。调解员能够在熟悉掌握案情的基础上,准确分析法律关系,从法理分析上寻找“突破口”缩小双方提出赔偿数额的差距。在讲法理的同时,因案制宜,转变调解思路,从情理入手,融情于法,做到入情入理,用理化解隔阂,用情沟通思想,促使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为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对于此类案件,适当运用情感因素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对受害方来说,真心实意的安慰、关怀能增加对调解人员的信任感,对雇主来说,使他明白虽然事故的发生是自己不愿意看到的,但毕竟给雇员造成了身体、身心上的损害,对今后的生活和工作也有很大的影响,情感的引入,有利于加速协议的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