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郑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短暂相处后,两人于1994年7月登记结婚,并于1995年4月生下了大女儿。本是幸福的一家人,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张某暴躁的性格慢慢凸显,经常因家庭琐事与郑某争吵,更有甚者对其随意辱骂殴打。郑某曾尝试与张某沟通,希望遇到问题可以商量解决,但张某一直置若罔闻,依旧对郑某进行打骂,郑某则一直隐忍。 2005年郑某又生下了小女儿,她期望张某会因小女儿的降生而有所改观,但张某暴躁的脾气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对郑某辱骂殴打的频率愈发频繁。郑某常常浑身是伤,难以忍受并报警。郑某认为夫妻之间已经没有感情,无法再共同生活,遂于2014年5月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张某这才察觉到事态的严重性,赶紧找到郑某,表示不想离婚,承诺并写下保证书,表示从今往后决不再对郑某进行人格攻击,也不会再对其进行殴打。郑某不愿再委曲求全,但考虑到不想让孩子在破碎的家庭中生活,最终撤诉。在随后的生活中张某言行不一,依旧对郑某进行打骂。2016年3月,郑某正式与张某分居,带女儿一起生活,并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2017年2月,郑某向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请求帮助其离婚。 法律援助中心负责人听取了郑某讲述的事情经过,当即决定指派在离婚诉讼方面办案经验丰富的陈东梅律师办理此案。陈律师对郑某的遭遇深表同情,在接受指派的第二天就联系了郑某,了解具体的案情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陈律师认为,要想起诉离婚必须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感情破裂及家庭暴力的证据;二是财产分配问题;三是孩子抚养权问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显然郑某与张某符合第二种情形,有派出所的讯问笔录及张某的保证书为证。在财产方面,郑某与张某共有某小区的商品房一套及放置于屋内的彩色电视机一台、冰柜一台、家具一套、热水器一台、抽油烟机一台,同时还有部分养鱼时借的外债,这些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可以要求分割。在孩子抚养权方面,大女儿已经成年,不存在支付抚养费问题,小女儿还在上小学,属于未成年人,如果和父母一方生活,另一方需要支付抚养费。郑某非常希望和孩子一起生活,但是郑某没有工作,缺少经济来源,此为不利条件。当然经济状况只是一个方面,从最有利于孩子的原则出发,还要考虑孩子的意见、一方的生活环境、性格修养及身体状况等因素,在这些方面郑某还是有利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张某有正式工作和每月固定收入近4000元,可以要求其每月支付800元至1200元的抚养费。 陈律师经过对案件的仔细研究以及和郑某的充分沟通,代郑某书写了起诉状并及时到法院立案。案件于2017年4月5日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判决准予郑某与张某离婚,二人的小女儿由郑某抚养,张某每月向郑某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其小女儿成年。在共同财产方面,由于双方对房屋内的物品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的现价值无法确定,且双方均未申请评估,法院未予处理。在共同债务方面,因双方对债务数额陈述不一,且涉及第三人利益,法院未予处理。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妇女长期遭受家暴未及时维权的案例。根据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院调解无效时应准予离婚。另外,根据我国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女性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郑某长期遭受丈夫殴打辱骂,既可以向法院起诉离婚,也可以单独或在离婚诉讼中向法院提起人身保护令申请,请求法院裁定张某禁止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或实施骚扰、跟踪、接触等行为,以保护自己不再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