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9日,徐某经中介介绍,到焦某经营的某个体经济组织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徐某月工资为4000-5000元,每月休息4天,用人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但徐某入职后工资只有3000元左右,整月无休,且用人单位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3月11日,徐某向单位发出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并于2021年3月22日向江苏省东台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依法审核,指派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陈越承办该案。 承办人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与受援人徐某取得联系,详细了解相关案情,明确徐某相关诉求。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承办人着手收集证据,指导徐某就相关证据进行补强,随后向东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拖欠徐某的工资1500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5030元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济补偿金3000元,合计21030元。仲裁委受理后于4月30日开庭审理,但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焦某在庭审后次日将单位予以注销,并且将注销的通知书送交仲裁庭,说明单位已不存在,实体上已经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对方突然注销单位这一行为让承办人和徐某猝不及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作为自然人的经营者不是适格的被申请人。2021年5月10日,仲裁委向徐某送达撤销案件的决定书,仲裁程序结束。 针对这种突发情况,承办人及时向法援中心进行了汇报,并且就案件现状进行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四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焦某经营的单位营业执照上显示是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时为用工主体,虽后来予以注销,但并不能免除其民事责任,应该以焦某个人的财产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承办人认为可就该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徐某再次申请法律援助后,法援中心依法审批,并继续指派原援助律师承办。 之后,承办人以焦某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立案时,法院认为焦某与用人单位不是同一主体,坚持仲裁先行。于是,承办人将焦某作为被申请人再次至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当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收到决定后,承办人再次具状至法院,法院予以受理并立案。庭审前,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但因焦某不同意而调解未果。庭审中,焦某辩称单位与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无需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等。徐某2020年8月来店内上班时门店无营业执照,2020年9月办理营业执照系为配合有关部门检查,后注销是为待条件符合后重新办证,不存在恶意注销一说。 援助律师对此一一进行了反驳。经查询,单位于2020年9月10日登记注册为用工主体,且焦某与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可证明稳定劳动关系的存在,故用人单位应在2020年10月10日前与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若未签,即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现用人单位欠付徐某工资,未缴纳社会保险,应当向徐某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并向其支付相应经济补偿。2021年7月,法院判决焦某支付徐某欠发工资1488.5元,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5003.5元,经济补偿金2977元,合计19073元。 判决后,焦某找到承办法官要求再次组织调解。受援人徐某为尽快了结该案,同意让步1000元,但焦某要求分几个月支付,徐某未同意,焦某遂提出上诉。2021年9月,徐某收到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通知后,再次申请法律援助。法援中心依法审批,考虑到办案的延续性,继续指派原援助律师承办本案。承办人分析对方的上诉状后,认真撰写答辩状并提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9日,法官庭前组织调解,双方最终同意以17000元一次性了结本案。2021年10月13日,徐某收到民事调解书,至此,一场历经4次法律程序的劳动争议案件圆满结束。
【案件点评】
本案劳动者在个体商户打工半年多,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不按时发放工资,并采取注销用人单位、增加劳动者诉累等多种手段企图逃避法律责任。幸而劳动者通过法律援助拿起法律的武器,与援助律师一起不畏艰难,历经四道法律程序,最终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对同类案件办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