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位于甘肃省金昌市某区的一套住房原系杨某某与其妻子共有,2014年2月5日杨某某亡故,同年2月18日其妻子亡故。杨某某与妻子共有子女5人。 2016年6月21日,长女杨某女、长子杨某一和次子杨某二就该房屋与申请人马某某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四子杨某四对房屋主张权利,要求马某某搬出承租房屋,马某某遂和杨某女、杨某一、杨某二双方于2016年9月21日协商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事宜,达成协议:马某某搬出租赁房屋,杨某女、杨某一、杨某二退还马某某剩余房费。马某某于2016年10月自行搬出租赁房屋后,未将承租房屋交还给杨某女、杨某一、杨某二,这3人亦未将剩余房租返还马某某。双方不能协商处理,故诉至法院。一审判决后,马某某不服欲提起上诉。2017年6月6日,申请人马某某来到金昌市法援中心说明申请事由,请求申请法律援助。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马某某的案由为房屋租赁纠纷,不属于申请法律援助范围,故不予援助。
【法律依据】
根据《甘肃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规定:“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可以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外,下列事项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一)因劳动关系请求经济补偿、赔偿的;(二)涉及虐待、遗弃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的;(三)残疾人、老年人、妇女、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四)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受害人请求赔偿的。”该规定中并无涉及对房屋纠纷的规定。 另外,根据《甘肃省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和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中第二条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新增的事项:“(一)因家庭暴力造成人身伤害请求赔偿的;(二)因假冒伪劣或有毒有害食品药品造成人身伤害,依法请求赔偿的;(三)公民义务教育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的;(四)因环境污染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遭受损害,依法请求赔偿的;(五)因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纠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赔偿或补偿的;(六)因农资产品质量缺陷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依法请求赔偿的;(七)军人军属请求给予优抚待遇的;(八)涉及军人婚姻家庭纠纷的。”也可看出,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