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继承因素的王甲的遗属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协议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甲于2018年死亡,王甲的父亲王某于2019年死亡,王甲的母亲黄某于2016年死亡。王甲离婚后未再婚,有一子王小甲,王某与黄某除王甲外,还有三个女儿王乙、王丙、王丁。根据规定,王甲死亡后社保中心发放给其亲属丧葬补助金5032元、遗属抚恤金50320元,但亲属一直未领取。现王小甲向经办机构社保中心申领上述款项,被告知需提供公证书,于是王小甲向我处咨询公证事宜。 依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不能办理继承公证。一般情况下,对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的领取,可以采用协议书公证的方式来处理,即由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协商约定由其中一人或者若干人领取上述款项,社保中心依据公证书将丧葬补助金、遗属抚恤金支付给领取人。 本案中,公证处认为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在于王乙、王丙、王丁是否有权领取上述款项。丧葬补助金用于死者安葬事宜,由具体承担死者丧葬事宜的利害人关系人享有,对此大家无争议。对于遗属抚恤金,如果发放抚恤金的法律法规规定有明确的给付对象,或者是发放单位对给付有明确规定的,就应该按照规定处理,如果对此没有明确规定的,则遗属抚恤金应该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财产。本案中死者王甲去世时,他的近亲属有王甲的父亲王某和儿子王小甲,王乙、王丙、王丁不属于抚恤对象。但针对目前王家的情况,公证处认为,在王甲父亲王某去世前,此笔款项虽然没有领取,但实际上此笔款项应属于王甲的儿子王小甲与王甲的父亲王某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属于王某应得的抚恤金份额在王某去世后应作为王某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所以王乙、王丙、王丁虽不是抚恤金发放对象,但是作为王某遗产的继承人可以就王某应得的抚恤金份额作为遗产部分主张继承,即王乙、王丙、王丁有权要求将该抚恤金先作为王甲的父亲王某和儿子王小甲的共有财产予以分割,王某应分得的份额属于其遗产,王乙、王丙、王丁作为王某的继承人有权决定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 最终,在公证处的主持下,王小甲、王乙、王丙、王丁经协商一致,均同意由王小甲一人领取上述款项,上述四方当事人就此签订协议书。该协议内容符合法律的规定,公证处对该协议书进行了公证,王小甲凭公证书领取了上述款项。 本案中,王甲的遗属领取丧葬费、抚恤金协议书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共有法律关系和继承法律关系相结合的复合法律关系,起因是存在遗属后死亡的情形,从而衍生出继承关系。而此时,公证处为当事人办理协议书公证,很好地处理了丧葬费、抚恤金的共有和继承的复合问题,各方都能认可。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冀秦一证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 甲方:王小甲,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XXX,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小区X号。 乙方:王乙,女,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XXX,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小区X号。 丙方:王丙,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XXX,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小区×号。 丁方:王丁,女,一九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XXXX,住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X小区X号。 公证事项:协议书 上述当事人于二〇一九年×月×日向我处申请办理前面的《协议书》公证。 经查,上述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协议书》,上述当事人签订协议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上述当事人签订协议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方王小甲、乙方王乙、丙方王丙、丁方王丁于二〇一九年X月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协议书》,上述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协议上当事人的签名均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省秦皇岛市第一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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