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26日新疆奎屯的曹某某销售给沙湾安集海的王某一台花生收购机,当日曹某某将花生收购机交付王某,王某当场支付12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约定剩余40000元购机款于2017年8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但是时至9月5日,王某仍然不付款,以花生机存在质量问题、本地农作物受虫灾,资金周转困难等多种理由,拒不付款。后期曹某某多次通过电话向安集海镇的王某催要货款,王某恼羞成怒多次不接曹某某的电话,关系十分紧张。曹某某无耐之下,寻求法律帮助,要求赵海荣律师为其代理此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
【律师代理思路】
一、本案产生的主要原因。 王某买了花生收购机但是安集海当年花生受灾,无法及时收回成本;曹某某将花生机销售给王某,却不能及时收回货款。9月、10月份是花生的收购季节,曹某某希望迅速解决该纠纷,否则,错过今年的花生收获季节,双方都会造成很大损失。 二、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涉案金额较小。 曹某某在催款过程中,双方已经将关系搞僵,不存在协商回旋余地。但是被告与原告不在同一地区,需要到沙湾县人民法院起诉,且原告起诉存在路途远,律师费用高,解决时间长的问题。 因此,我所赵海荣律师建议曹某某,先使用《律师函》方式,如果不能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再到沙湾县人民法院起诉。《律师函》已中立第三方的角度告知王某:你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60条、109条和107条之规定,曹某某有权要求你支付购机车款,双方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解决此事,否则王某不仅需要及时支付货款,还要承担诉讼费用等。
【案件结果概述】
王某接到《律师函》后,立刻与曹某某联系,坦诚说明原因和情况,共同商量解决对策,希望能够协商解决。在律师和双方的共同协商努力下,花生收购季节来临之前,王某联系到有购买需求的第三人,10日之内将花生收购机销售给第三人,王某将剩余款项支付给曹某某。致此,一起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在《律师函》的作用下和律师的调解下,纠纷在多时间内得到较好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解读】
根据《合同法》第60条、109条和107条之规定,曹某某有权要求你支付购机车款,双方应采取积极的态度解决此事,否则王某不仅需要及时支付货款,还要承担诉讼费用等。
【案例评析】
《律师函》是非诉讼程序中常用的法律文本,律师应以中立第三方的角度,本着更加务实的态度和切实解决问题的目的,运用专业法律知识,帮助对方当事人分析案情,引导当事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充分发挥律师函解决非诉纷争的作用。
【结语和建议】
在案件事实清楚,法律明确,金额较小的案件中,律师应主动建议先使用《律师函》,给当事人减少不必要的诉累,减少司法资源不合理使用,使当事得到公平、公正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