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孙某某,男,1967年1月出生,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抚顺市。因滥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起止为2018年8月14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止。于2019年1月28日投入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改造。因患严重疾病,经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批准于2019年6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过程】
(一)病情诊断 孙某某于2019年1月28日投入辽宁省康平监狱服刑改造,入监后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该服刑人员入监后不久出现上腹痛,并伴有恶心,未呕吐,一直口服护肝片,未见缓解。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3月28日先后两次去铁煤集团总医院检查,2019年4月2日经该院诊断为肝硬化、肝癌。该服刑人员出现肝区疼痛、厌食、消瘦、腹水,病情极不稳定。 2019年4月3日,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提出对该服刑人员进行病情诊断的意见,经刑罚执行科、医疗卫生科审查,报分管副监狱长批准同意进行病情诊断。2019年4月18日,沈阳七三九医院对孙某某作出病情诊断结果为:肝癌伴肝内转移、门静脉癌栓、肝炎后肝硬化、脾大、腹水、低钠血症、低氧血症,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十四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 (二)提请暂予监外执行 2019年4月26日,监区依照《监狱暂予监外执行程序规定》,召开监区人民警察会议。会议研究认为:鉴于孙某某服刑期间表现较好,患病后积极配合医生治疗,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十四条之规定,其妻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并为其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提供居住、生活和治疗保障,结合保证人资格审查等情况,认为孙某某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一致同意提出对其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经审核,监区长办公会议同意提请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并将相关材料报送到刑罚科。与此同时,监狱派干警到该服刑人员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落实保外就医一事,委托他们调查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后对所居住社区影响、保证人具保条件等。经过与其所在地司法局相关人员沟通,经司法所工作人员对该犯的居住地进行核实,并对社区环境、邻里进行走访,居住地社区矫正办公室、司法所同意该服刑人员保外就医,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暂予监外执行。 经监狱刑罚科审查,认为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相关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暂予监外执行条件,同时根据社区矫正办公室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刑罚科出具了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审查意见,并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9年5月20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评审,作出同意对孙某某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干警和其他服刑人员未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于2019年5月28日,监狱召开监狱长办公会议,经审议同意提请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监狱长会后,将孙某某卷宗报送到人民检察院,检察院作出同意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后监狱将孙某某卷宗呈报到省监狱管理局。 (三)审批暂予监外执行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受理康平监狱提请对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后,首先由局生活卫生处就病情诊断情况进行了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孙某某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十四条之规定。接着由局刑罚执行处对整个案卷材料的完整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等进行了审查,处务会研究认为,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卷材料完整、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同意监狱的提请意见,报请局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该案进行审核。会上,经刑罚执行处介绍案件基本情况、医疗卫生处介绍病情等情况后,评审委员会同意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监狱法》第二十五条和《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批准罪犯孙某某于2019年6月5日起暂予监外执行。
【案件办理结果】
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于2019年6月5日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批准孙某某暂予监外执行。同时监狱立即组织干警将该服刑人员押解至居住地,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付执行情况报告省监狱管理局并通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