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王某,河北省秦皇岛人,与妻子高某专程从秦皇岛赶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悲痛万分,声称自己唯一的儿子死于东西湖区某农庄池塘,希望能够帮助其讨回公道。据了解,王某和高某的儿子王某某,1995年生,就读于河北农业大学三年级农机机械专业。2016年10月,王某某跟随学院老师及相关专业学生,前往武汉市参加2016年10月26日-28日举行的“2016中国国际农业机械展览会”,期间参加“群友联谊会”聚餐,地点位于东西湖区某农庄。用餐期间,王某某前往农庄的厕所方便,许久未见其返回,同桌的其他人员四处寻找,无果后选择报警。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金银湖派出所出警,在农庄与厕所连接的小路旁边的池塘中发现了王某某,但经医护人员及法医确认王某某已无生命特征,并排除刑事案件。 鉴于东西湖区某农庄作为餐饮服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提供者,对于其经营管理的场所存在的安全隐患未做任何防护措施,王某夫妇向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要求农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东西湖区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申请之后,进行认真审查,王某一家经济十分困难,一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困难程度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中心批准了申请并指派业务能力强、服务水平高的何雄刚律师承办此案。 援助律师接案后,为了解案情,先给受援人做了谈话笔录,详细了解事发过程。同时,援助律师又亲自前往事故发生地实地查看,对涉事农庄、池塘和小路进行拍照取证。勘察完现场后,援助律师又向警方调取调查笔录和其他资料,得知2016年10月25日晚,王某某应邀与七十名网友到农庄参加群友联谊聚会,共进晚餐并饮酒。当晚9时许,大部分群友相继离开农庄,王某某、夏某和其他几个群友继续吃饭、饮酒。一直到10月26日凌晨1时30分许,一个同学和王某某一起去上厕所,该同学先返回酒桌。凌晨2时许,尹某发现王某某不见踪迹,到厕所寻找未果后报警,直至警方找到王某某的尸体。 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始末之后,何律师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代理王某夫妇于2016年11月26日向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农庄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庭审中,援助律师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主张农庄应对王某某的死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原因在于餐厅连接的水塘无任何防护措施,极易造成人员在视线不好的时候掉落至水中,再加上顾客还在进餐时农庄因其营业时间已过,所有工作人员就擅自离场,未对顾客提供任何服务。被告农庄辩称,死者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可能对其意识及行动能力产生影响,但仍过量饮酒致醉酒后失足落水身亡,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责任划分问题成为庭审中争议的焦点,双方当事人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本案调解不成。 法院综合双方当事人对本案事故所起的作用、陈述及相关证据材料,酌定对王某某的死亡被告农庄与死者王某某按照3:7比例分担责任。参照《湖北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2017年度)》,对原告的合理损失确认如下:1、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9386元/年计算20年,确认587720元;2、丧葬费,按照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1415元/年计算6个月,确认25707.50元;3、亲属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误工、交通、住宿费,酌情支持15000元;4、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0000元。对上述1-3项损失合计628427.50元,由被告农庄按照30%比例负担188528.30元,加计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后,被告农庄应赔偿原告王某和高某经济损失计198528.30元。
【案件点评】
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在综合考虑了在调整商业活动的秩序中设立这种义务的社会经济价值及道德需要后依据诚信及公平原则确立的法定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因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但是比较特殊的一点在于受援人饮酒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在责任划分上需要考虑各方过错和因果关系,由法官酌定责任分配。近年来,学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学生要提高自身安全意识以外,经营场所管理者和活动组织者也要绷紧“安全绳”,共同创造一个安全健康的学习生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