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任某于2018年10月24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而受伤,伤后入佳木斯某某医院住院治疗。 现黑龙江省某某法院委托我中心按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对其进行伤病关系;伤残等级;营养期;护理人数及天数;医疗终结时间;误工期的评定。
【鉴定过程】
(一)病史摘要: 佳木斯某某医院0710XXX号住院病案摘抄(2018年10月24日—2018年11月8日): 主诉:左踝肿痛、活动受限七小时。入院查体:一般状态良好,左内踝肿胀,压痛阳性,可及骨擦音、骨擦感,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左足趾活动可,末梢血运良好,皮肤感觉未见明显异常。胸廓挤压痛阳性,双肺呼吸音清。治疗经过:入院后完善相关检查,于2018年10月25日行“左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给予预防感染、接骨、活血、补液、止痛、对症治疗。临床确定诊断:左内踝骨折,左内踝三角韧带损伤,肋骨骨折(左6-9),胸腔积液,左肩软组织损伤。 (二)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 2011标准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三)体格检查: 被鉴定人任某轻度跛行步入检查室,神清语明,自动体位,查体合作。胸廓对称、无畸形,左侧胸壁轻触痛。左内踝处微肿胀,左内踝处见长9.0cm纵行术后切口瘢痕,左内踝处轻触痛,左踝关节背屈10°,跖屈20°,右踝关节背屈20°,跖屈40°。左肩关节外展上举90°,余四肢关节活动如常。 (四)辅助检查: 1.黑龙江省某某农场职工医院医院2018年10月24日第181XXX号DR片示:左内踝骨折。 2.佳木斯某某医院2018年10月29日第717XX号CT片示:左侧6、7、8、9肋骨骨折,双侧胸腔积液。 3.佳木斯某某医院2019年6月12日第141XX号三维CT片示:左侧7-9肋骨骨质不连续,局部见骨痂形成。
【分析说明】
经审阅送检的资料,结合本次查体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关于伤病关系。根据送检的鉴定材料,任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当时左踝疼痛剧烈,不敢活动,继而肿胀,呼吸困难,头晕,被家人送至当地医院行头、胸CT及左踝关节正侧位片检查,诊断“左内踝骨折,肋骨骨折”,并于伤后七小时入住佳木斯某某医院,入院查体:左内踝,压痛阳性,可及骨擦音、骨擦感,左踝关节活动受限,左足趾活动可,末梢血运良好,皮肤感觉未见明显异常。胸廓挤压痛阳性,双肺呼吸音清。所受损失符合钝性外力作用所致。综上所述,任某此次外伤与此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 关于伤残等级。根据送检的鉴定材料,任某此次外伤致:左内踝骨折,左内踝三角韧带损伤,肋骨骨折(左6-9),胸腔积液,左肩软组织损伤。目前遗留左踝关节背屈10°,跖屈20°,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6.12)标准之规定,符合十级伤残标准。 关于医疗终结时间。任某此次外伤致:左内踝骨折,左内踝三角韧带损伤,肋骨骨折(左6-9),胸腔积液,左肩软组织损伤。参照(GA/T1088-201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终结时间》相关标准之规定,任某医疗终结时间6个月。 关于误工期、护理人数及天数、营养时限。任某此次外伤致:左内踝骨折,左内踝三角韧带损伤,肋骨骨折(左6-9),胸腔积液,左肩软组织损伤。依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评定规范》标准之规定,任某伤后误工期限为120日;护理期限为60日,其中住院期间需要2人/日护理,出院后需要1人/日护理;营养期限为90日。
【鉴定意见】
任某此次外伤与此次交通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伤后评十级残;医疗终结时间6个月;伤后营养期90日;伤后护理期限为60日,其中住院期间需要2人/日护理,出院后需要1人/日护理;误工期1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