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邱某(女)因对其亲生子女实施了以营利为目的的出卖行为,涉嫌拐卖儿童罪被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由于邱某的出卖行为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邱某某的合法权益,且邱某无生活来源、已不具备监护能力,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于2021年2月2日向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发函,申请指派律师代理撤销邱某监护权案。 接到民政局发函后,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认真审查案情,经查实:2020年4月13日凌晨6时许,邱某(女)冒用案外人黄某(女)身份在泰州市某医院非婚生育一子邱某某,将其以6万元的价格出卖给黄某夫妇。4月16日下午,该医院工作人员发现了邱某冒用他人身份产子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邱某等人先后被抓获。案发后,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委托泰州市社会福利中心代为抚养邱某某。邱某目前既无住所,又无固定工作,其父亲、弟弟均明确表示无力承担邱某某的抚养、监护责任,且邱某某的生父下落不明。如果继续由邱某承担监护责任,邱某某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将无法得到保障。 综合审查该案,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解决两个焦点问题:一是海陵区民政局是否是适格的法律援助对象。根据《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条规定,法律援助对象是经济困难的公民和特殊案件当事人,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显然不属于符合条例规定的受援对象;但这是一起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属于《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如果不撤销邱某的监护权,将严重损害未成年男婴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二是男婴的生父不明,如果撤销其母亲监护权,他以后的学习生活如何保障?会不会在今后的成长带来心理阴影?邱某的监护权被撤销后,谁更适合承担男婴的监护权?为此,相关部门邀请检察院、民政局、律师代表等参加协调会,经协商一致,出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目的,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给予法律援助,指派律师代理此案。海陵区检察院决定支持起诉,协助法律援助中心收集邱某侵犯男婴合法权益的相关证据材料。 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男婴合法权益,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热心公益法律服务的女律师——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陈佳佳律师代理此案。通过查阅邱某涉案卷宗、走访邱某原居住地群众,了解到其目前处于离异状态,家庭情况极为复杂:邱某共有五名子女,大女儿由前夫抚养,二女儿在其前男友处抚养,三女儿三岁时因邱某大意导致落水死亡,现在应该由邱某抚养的是两岁多的四儿子和刚出生几个月的该案男婴。邱某没有经济来源,平时靠打零工维持生活,邱某外出时,一般都是把孩子锁在出租屋里。根据了解的情况和收集的证据,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和区检察院、区民政局一致认为:邱某虽然是孩子的母亲,但没用尽到做母亲的责任,如把孩子交由她抚养,以后可能还会实施侵犯邱某某合法权益的行为,决定向法院申请撤销邱某的监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5条第(一)项的规定,可以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同时涉案男婴邱某某交由民政部门监护更为稳妥。 在调查案件过程中,承办律师发现案涉男婴的出生医学证明因载明生母为黄某,系违法办理的医学证明,不具有合法有效性,故无法在案件中明确男婴的身份信息,这将有可能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无法明确男婴的身份。海陵区法律援助中心了解这一情况后,立即联合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协助邱某对案涉男婴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并取名为邱某某。 2021年3月29日,海陵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海陵区民政局提交的《申请书》,申请撤销邱某的监护权并指定海陵区民政局作为邱某某的监护人。4月20日,海陵区人民法院采用特别程序审理了该案,海陵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发表了支持起诉的意见,承办律师向法庭阐明申请撤销邱某监护权的理由:邱某曾因过失导致自己的一名子女溺水身亡;邱某的亲人明确表示不愿意也无能力承担邱某某的抚养、监护责任;无法查明被监护人邱某某的生父身份等。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承办律师提出的代理观点及民政部门的申请请求,撤销了邱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申请人泰州市海陵区民政局为邱某某的监护人。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因母亲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被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权的案件。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本案中,邱某作为邱某某的亲生母亲,将刚出生的被监护人以6万元出卖给他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邱某出卖被监护人的行为,符合法院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情形。而被监护人生父不明,邱某的亲人及其所在村民委员会均表示不愿意承担被监护人的监护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应指定民政部门担任其监护人。由民政部门取得被监护人邱某某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医疗、教育等合法权益,有利于邱某某的健康成长。 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和法律保护,本案中,虽然海陵区民政局不符合受援资格,但申请的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彰显法律援助为民、惠民、利民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