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徐某某,男,1980年3月16日出生,小学文化,河北省盐山县人。2011年3月3日,因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23年7月13日止。徐犯于2011年4月2日被交付执行刑罚,羁押于河北省沧州监狱。2016年12月8日,由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现刑期自201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9月13日止。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11月1日,因徐某某距上次减刑裁定书生效时间已达到一年六个月以上,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六条规定的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后再减刑的间隔时间,且获得考核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第130号令)要求,所在监区包组警察为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刑。同日,沧州监狱一监区全体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讨论认为,罪犯徐某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后先后共获得考核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可以为其提请减刑。因此,监区全体人民警察一致同意为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018年11月1日,经监区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同意监区全体人民警察集体研究意见,建议对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经监区公示三天,在未收到监狱人民警察及罪犯的异议后,一监区将提请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2018年12月20日,沧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罪犯徐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监区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同时结合罪犯徐某某犯罪的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生效判决中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各方面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沧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建议对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2018年12月20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召开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进行审议,并邀请驻狱检察室检察官列席会议。评审委员会认为罪犯徐某某在入狱服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提请减刑的条件。因此,同意刑罚执行科的建议,作出对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评审意见。 经监狱公示5个工作日,未收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的异议后,将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刑建议书副本报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经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罪犯徐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案件办理程序合法依规,同意沧州监狱为罪犯徐某某提请减刑。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提请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9年2月22日,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徐某某减刑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徐某某符合减刑条件,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且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因此,同意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沧州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议的决定,制作《提请减刑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司法部130号令)相关规定将案卷报送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办理结果】
2019年3月13日,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冀09刑更442号刑事裁定书,认为罪犯徐某某自服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但该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对罪犯徐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 该减刑案件中,罪犯徐某某减刑间隔时间,获得的日常考核奖励数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我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试行)中提请减刑的相关规定。尽管徐某某案发后家属代为进行赔偿,取得受害人亲属谅解,但致一人死亡,后果严重。因此,人民法院对徐犯作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的裁定,体现出法律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