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9月中旬,家住宁国市某镇某村的郭某某委托汪某某承包家中雨棚搭建工作,汪某某因工作冲突无法搭建雨棚,擅自将工作转交给自己的姨夫周某某(某镇某某村人),郭某某对此毫不知情。2017年9月26日,周某某在施工过程中意外从雨棚上摔下,头部着地,伤势严重,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10月5日死亡。三方因死亡赔偿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当日请求宁国市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帮助解决。
【调解过程】
接到当事人申请后,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立即指派调解员前往死者家中了解情况,安抚家属情绪。考虑到纠纷涉及两个村,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合两个村人民调解委员会成立了调解小组,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并联系公安派出所做好稳控措施,防止矛盾激化引发群体性事件。在初步掌握案件情况后,10月12日,调解员组织郭某某、汪某某以及死者周某某家属进行第一次调解。调解中,周某某家属要求郭某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而郭某某认为,自己委托了汪某某搭建雨棚,汪某某擅自将工作转包给周某某,自己对此毫不知情,不应该承担责任。汪某某则认为事故责任应由自己和郭某某一起承担。当事三方对赔偿责任划分意见分歧较大,调解现场争执激烈,特别是死者家属情绪激动,为防止调解现场出现意外情况,在稳定死者家属情绪后,调解员当即决定中止调解,建议三方回去之后再作进一步安排。 第一次调解未果后,调解员对案情进行了回顾分析,调整了方案,针对当事三方尤其是周某某家属情绪激动的情况,调解员决定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分别作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和郭某某沟通中,调解员进一步对案情进行了分析,指出其作为雨棚搭建工作的最初发包方,如果发生事故,在法律上是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经过调解员的分析和沟通,郭某某前期的想法有所改变,不再坚持事故与已无关的意见。在安抚周某某家属的过程中,调解员帮助死者家属认真分析了采取诉讼途径和调解途径化解纠纷的利弊。周某某家属表示,他们和汪某某本是关系不错的亲戚,发生事故是谁都没有想到的,希望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尽快帮助化解此次纠纷。在做好当事人的沟通准备工作后,10月24日,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再次组织三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中,郭某某和汪某某均表示愿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承担自己的责任,但就赔偿责任分摊始终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针对此情况,调解员坚持以案说法,将上半年成功调处的一起类似案例提供给双方参考,并向双方解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两人需要承担的责任。调解员指出,房主郭某某将雨棚工程承包给无资质的汪某某,应承担选任过失责任;汪某某雇佣周某某施工,并支付工资,形成雇佣关系,周某某在施工中遭受人身损害,汪某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死者周某某年龄较高,已经超过60周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不应该再从事高危作业,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经过调解员的分析,当事三方均表示同意各自承担法律所规定的责任。得到三方当事人表态,调解员随即对责任比例划分进行了明确,三方当事人均同意采纳调解员的意见和建议,并于当日中午当场签订了调解协议,一场意外死亡引发的纠纷得到妥善化解。
【调解结果】
通过调解,当事人之间签订以下调解协议: 1.汪某承担事故70%的责任,房主郭某某承担16%的责任,死者周某某承担14%的责任; 2.除去死者自身所要承担的责任外,本次案件赔偿总额为223600元; 3.汪某某赔偿金额共计182000元,汪某某在调解之前已经支付了医药费40000元,剩余款项分4年支付完毕,即在2017年12月31日前支付35500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35500元,在2019年12月31日前,支付35500元,在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35500元; 4.郭某某赔偿周某某家属41600元,除去郭某某已支付的丧葬费30000元,剩余款项11600元在2017年10月31日前支付完毕。
【案例点评】
本案中,周某某在施工中不幸坠落身亡,其家属难以接受现实,情绪比较激动。接到调解申请后,调解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安抚死者家属情绪,防止了纠纷进一步激化。此次纠纷最终能够成功化解得益于三方面,一是调解员针对当事人情况,积极联系镇村两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成调解小组,为纠纷化解提供了可靠的组织保障;二是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作当事人思想工作,重点讲解相关法律法规,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三是坚持以案说法,结合实际案例劝导当事三方实事求是,请求赔偿要做到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