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21日21时许,16岁少年陈某某与同伴肖某某、冯某某等人在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某酒吧聚会过程中,假借认识的女孩被高某某摸了脸为由,在酒吧外先后两次对高某某进行殴打,将高某某的两颗门牙打掉,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陈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1年3月31日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由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且未委托辩护人,2021年4月1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通知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法援中心接到通知后立即指派湖北聿棋律师事务所杨笛律师承办此案,担任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案的辩护律师。 杨笛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预约会见被羁押的陈某某,并与办案民警联系,了解案情。经办案民警介绍,本案中,对被害人高某某进行殴打的并非陈某某一人,根据视频资料显示,陈某某确实存在殴打高某某的行为。陈某某的同伴肖某某、冯某某前期均被批捕,该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后,在检察机关的主持调解下,两人的监护人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已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检察机关对肖某某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冯某某作出了不起诉决定。案发至今已近两年的时间,之所以现在才对陈某某采取强制措施一是因为疫情影响,二是因为未第一时间确认陈某某的身份。杨律师与陈某某父母取得联系后,了解到陈某某父母多年前离异,陈某某一直与父亲生活在武汉,母亲在外地工作生活,陈某某长期与父母缺乏沟通。案发后,陈某某并未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加之害怕父母担心,因此未及时将事情经过告知父母,导致该事一直未能有效解决。为及时有效处理本案,陈某某母亲接到通知后立即回到武汉。杨律师根据该案件前期的处理情况判断,本案具有调解基础,被害人可能因为长时间未得到道歉,故而一直要求严惩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杨律师及时向办案警官反映了该情况,警官联系了被害方,组织双方就谅解、赔偿事宜进行协商。2021年4月7日,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方出具了谅解书。介于前述情形,承办律师向公安机关递交了取保候审申请书,认为陈某某系未成年人、并非主犯、且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无羁押必要性,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2021年4月8日,承办律师按照预约时间会见陈某某。陈某某尚未成年,看到同伴之前均被羁押了两三月之久,认为自己也会被长期羁押,对自己目前的处境感到不安与恐慌。承办律师细心宽慰,对其进行了心理疏导,告知其母亲已经回到武汉,父母会一起帮助他快速、妥善的处理本案,如果本案能够不予起诉,对其今后生活的影响也是很有限的。目前,其父母已对被害人进行了民事赔偿,被害人已经出具了谅解书,取保候审申请书也已经递交,案件一直在向有利的方向发展。在陈某某紧张的心情得到一定缓解后,承办人向其详细了解了案发经过,听取了他的解释,并询问他实施殴打行为的原因。陈某某表示自己虽然实施了殴打被害人高某某的行为,但并没殴打面部,高某某的主要伤情并非其殴打行为造成。同时,因为自己之前在学校也有遭受殴打的情形,对方并没有道歉、赔偿,所以没有意识到该行为会触犯刑法。会见完毕,承办人将陈某某的精神状态反馈给其母亲,并告知其母亲,如陈某某取保候审后,要对其多加关心,加强沟通。同时,要注意对其心理的疏导,鼓励其积极面对今后的生活。2021年4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出具取保候审决定书,陈某某因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被取保候审。 本案移送江岸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武汉市江岸区法律援助中心继续对陈某某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对于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了查阅,确认被害人高某某的描述与陈某某的描述基本一致,高某某明确表示门牙是由肖某某打掉。承办律师认为根据案卷材料记载的内容,陈某某不是本案的主犯,其情节轻微,且在侦查阶段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结合陈某某为未成年人、此次行为系初犯的情节,承办律师向检察院提交了应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法律意见。7月22日,承办律师参加检察院机关对陈某某涉嫌寻衅滋事案举行的拟不起诉举行的不公开听证会,承办律师在听证会上发表了应当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观点。主要理由为,对于未成年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特别是陈某某为初犯、在案件中起到的作用也是轻微的,其父母经过本案后,已经改变了沟通、交流的方式,在更多地关心陈某某的同时,也能够较好发挥法定代理人监督的作用。三位听证人员了解全案情况后,一致表示对于不起诉的决定没有异议。最终,江岸区人民检察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对陈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点评】

该案系典型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积极贯彻对未成年人犯罪处理的基本原则和方针,以争取及时对陈某某取保候审以及最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为办案基本目标。援助律师紧紧围绕本案的实际情况,即案发后长期未解决系因未成年人没能及时与家长沟通,使得被害人方未能得到道歉、赔偿这一事实,联系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共同与被害人方进行调解,使得被害人在短时间内出具了谅解书,陈某某在被羁押后15日内取保候审,并最终未被起诉。 同时,援助律师还在案外进行有效普法教育,使陈某某真切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让其父母也愿意改变沟通方式,不将父母之间的矛盾转嫁到子女身上,给陈某某更多的关心,更多的交流。本案的不起诉处理,起到了预防重新犯罪的效果,也给予了未成年人以一个用全新的心态面对社会、迎接新生活的机会,让陈某某家庭以及被害人家庭均从案件的处理中感受到法律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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