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王某,男,1962年5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吉林省桦甸市。2012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2012年4月16日王某入监服刑,2012年9月21日,其因患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被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保外就医。 王某与其母亲、妻子共同居住,均无稳定经济收入,生活拮据,王某身患肾病综合症,每周须透析一次,经济负担沉重。
【对社区服刑人员接收入矫情况】
(一)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履行报到接收手续情况 2012年9月28日,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收到吉林省吉林市江城监狱移交的罪犯王某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文书,经检查,法律文书完备。同日,监狱民警、司法局及司法所工作人员在王某接受治疗的医院办理有关法律文书和人员交接手续。 2012年10月19日,王某病情好转后到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报到。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为其办理登记接收手续,告知其三日内到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某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 2012年10月19日,王某到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某司法所报到。 (二)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组织宣告情况 2012年10月19日,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某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会同矫正小组成员对王某举行入矫宣告仪式。通过向王某宣告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内容,让其明确社区矫正期限和社区服刑人员身份。宣告了有关认罪服法、遵纪守法、报告、社区服务、请假外出、居住地变更等方面社区服刑人员应遵守的规定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强化其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矫正教育的自觉性。宣告了社区服刑人员王某依法享有的权利和被限制行使的权利,矫正小组人员组成及职责等有关事项。王某暂予监外期间由某司法所实施矫正,负责日常监督管理。 (三)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王某确定了由司法所长、社区矫正工作者、社区干部、家属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社区矫正责任书,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情况】
(一)入矫初期针对其存在的问题,制定矫正方案,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后,针对王某生活拮据、无稳定收入来源的情况制定了矫正方案,对其开展认罪服法及法治、道德、政策、警示教育。入矫初期,王某严格按照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按时来司法所报到,严格履行电话汇报和书面汇报的规定。司法所也及时将王某生活困苦、身患重病的情况反映到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随即和王某户籍地街道以及民政部门取得联系,按照政策为王某办理了低收入家庭的临时救助,每月补贴400元钱,减轻了王某的生活压力。 (二)矫正中期,针对入矫初期的表现情况,调整措施对其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王某从接受社区矫正开始,一直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定期汇报自己的身体情况,递交体检报告,并多次要求参加社区服务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2013年春节期间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上门为王某送上帮扶金,让王某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弥补内心缺失的关爱。 某司法所工作人员经常上门走访王某,与他交流谈心,力所能及的帮助王某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这些点滴的温情,让王某对未来的生活更加充满了信心和希望。 (三)矫正末期,针对其表现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帮扶措施情况 2015年以来,王某的肾病日益严重,透析的次数明显增多,家庭经济严重窘迫,王某本人又无劳动能力,得知这一情况后,司法所所长及时与司法局矫正中心的主管领导沟通,汇报王某的基本情况,司法局的主管领导及社区矫正教育中心高度重视此事,及时协调医保中心等相关单位密切配合,为王某报销每月透析费的95%,由于措施得当,及时为其扶危解困,从根本上解决了王某的生活危机,有力的促进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落实。 (四)通过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实施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措施取得的矫正效果 通过入矫教育谈话到矫正过程中的监督管理,为王某树立服刑意识打下了牢固基础,从平时的电话沟通到家庭走访,提供人性化点滴教育、帮扶,为王某积极改造提供了情感支持。从积极联系落实低收入家庭临时救助,到为其争取减免透析费用,点滴的温情为王某渡过困境树立了生活信心,也感染和促进其他社区服刑人员积极改造,回归社会。
【社区矫正期满,对其依法解除社区矫正情况】
(一)组织解除社区矫正宣告情况 根据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决定,王某的社区矫正期限于2015年8月13日期满。2015年8月13日,司法所工作人员当场向王某宣读了解除社区矫正宣告书,王某签字确认,社区干部及王某监护人到场参加解除社区矫正宣告。 (二)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情况 2015年8月13日,司法所组织对王某解除社区矫正宣告,当场向王某发放由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签发的解除矫正证明书,依法解除社区矫正。 (三)按规定将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送达、抄送有关部门情况 2015年8月13日,吉林省桦甸市司法局将王某解除社区矫正通知书,抄送至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吉林省桦甸市公安局。 (四)对社区服刑人员王某解除社区矫正后转入安置帮教情况 根据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以及实际情况,解除社区矫正后,司法所将王某转为一般安置帮教对象,在工作生活上继续关注王某,凸现人性关怀,对其落实困难帮扶措施,增强其生活信心,使其勇敢面对困难。
【小结(或反思)】
本案例中的社区服刑人员王某是暂予监外执行人员,暂予监外执行人员大多因病因贫生活比较困难,容易对生活失去信心,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针对此类社区服刑人员,既要让社区服刑人员看到刑罚执行的威严,又能感受到执法的温情。在工作中对社区服刑人员规范日常监管、加强教育引导的同时,尽量体现对其人性的关怀与道义的帮助,落实困难帮扶措施,让社区服刑人员感受到社会的温暖,体会到人间的真情,能够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