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五团居民,购有一套未装修的商品房,后经朋友介绍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材料由装修公司购买,李某付款,材料费和装修人工费共计4万元。然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李某共向装修公司支付37000元左右,装修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开始拒绝装修房屋。因装修停止数日,李某向装修公司进行索赔无果,便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询问并了解了具体情况,告知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经审查发现,李某每年年收入有近十万元,其两位子女也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依据】
依据《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补充规定》(兵司通〔2015〕1号)“兵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的规定,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