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对李某房屋装修纠纷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李某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三十五团居民,购有一套未装修的商品房,后经朋友介绍与一家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合同约定材料由装修公司购买,李某付款,材料费和装修人工费共计4万元。然后,双方开始履行合同,李某共向装修公司支付37000元左右,装修公司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开始拒绝装修房屋。因装修停止数日,李某向装修公司进行索赔无果,便来到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询问并了解了具体情况,告知其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经审查发现,李某每年年收入有近十万元,其两位子女也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不符合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法律依据】

依据《关于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和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的补充规定》(兵司通〔2015〕1号)“兵团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的规定,申请人的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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