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于某某,男,1964年3月6日出生,大专文化,捕前系黑龙江省林甸县人。于某某因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于2013年11月7日,被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13年11月7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该犯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经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10月18日该犯入黑龙江省六三监狱服刑改造。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1月3日,罪犯于某某向监狱递交假释申请,并由其妻子刘某某作为保证人,六三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监狱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11月10日集体评议研究罪犯于某某提请的假释案件。会议综合罪犯于某某服刑期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于某某自入监改造以来能够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约束自己的言行;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保证人刘某某是林甸县一名退休工人,有稳定的退休工资,有固定的住所,符合保证人的条件。根据2015年11月9日黑龙江省林甸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同意对于某某实行假释,以便更好融入社会。同时,结合罪犯于某某在服刑期间一贯改造表现等情况,六三监狱五监区一分监区集体会议认为:罪犯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建议依法对罪犯于某某提请假释。 2015年11月11日,六三监狱五监区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认为:罪犯于某某,在计分考核中,各项累计有效奖分59分,其中当年度59分;同时社区矫正机关意见认为:罪犯于某某在原单位工作期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对所分管的仓储工作认真负责,在工作期间,其不主抓安全事务,原单位对其所犯罪行给予谅解,并同意接收社区矫正。妻子刘某某同意做罪犯于某某的监护人,又有收入证明、固定房产证明以及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违纪等证明材料。因此同意一分监区意见,并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 2015年11月16日,六三监狱刑罚执行科例会认为:监区认定罪犯于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于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2015年11月23日,六三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作出同意提请罪犯于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任何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的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2015年12月7日,齐齐哈尔市齐嫩地区人民检察院作出“依法呈报”的检察意见。2015年12月9日,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备案同意提请罪犯于某某假释,同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将备案结果公示七个工作日。 2015年12月25日,六三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审议认为:罪犯于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完备,真实有效,作出提请罪犯于某某假释决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2月2日,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罪犯于某某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2日起至2017年1月30日止)。并于当日交付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