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为陆起见义勇为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4月3日,陆某夫妻在亲戚的陪同下来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反映其儿子陆起为救他人不幸身亡,希望寻求法律帮助。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了解到,2018年4月1日,陆起与朋友相约到水库游玩,同行人徐某某不慎落水呼救,陆起不顾自身安危救起徐某某之后,自己却不幸溺水身亡。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初步判断认为,陆起的行为符合见义勇为的情形,建议陆某夫妻先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确认见义勇为的行为,之后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018年5月初,陆某夫妻再次来到上虞区法律援助中心,告知工作人员,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已经确认陆起行为系见义勇为。同时,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办事处已为陆起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令陆某夫妻感到无助的是,徐某某及其父母在陆起死亡后不久就失去了联系,陆起一家的损失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援助中心当即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并指派浙江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吕慧萍承办该案,为陆起因见义勇为行为受损的合法权益起诉维权。 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尽职尽责地开展了诉前准备工作:一是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百官街道派出所调取证据材料,并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二是进行案情分析明确被告和诉讼标的。由于陆起的同行人员较多,需要明确同行人员是否存在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形。承办律师仔细分析所有证据材料后,认为本案法律关系清晰,补偿责任指向的被告也很明确。关于赔偿金额,在证据的基础上参照城镇标准进行计算,最大限度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对于被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了解。由于被告是未成年人,自身并没有固定的经济来源。所以被告一家的经济基础和偿付能力是最终影响案件办理实际效果的重要因素。承办律师通过实地走访得知,被告家庭经济比较困难,要求一次性偿付超出其家庭的承担范围。 2018年5月20日,承办律师代理受援人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徐某某及其父母在受益范围内补偿原告。2018年8月6日,案件开庭审理。庭审中,被告对陆起见义勇为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就陆起一家实际损失的计算标准,认为应按农村标准进行计算。对此,承办律师在法庭上列明了包括劳动合同、工资证明、租房协议等一系列证据,证明陆起一家长期工作、生活在梁湖街道,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此,本案实际损失的计算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 最终,在法院的组织调解下,根据双方的证据情况及被告父母的偿付能力,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徐某某及其父母共同补偿原告陆起父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20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至2023年12月期间分六期付清。 2018年9月18日,上虞区人民政府为陆起记三等功,并授予绍兴市上虞区见义勇为勇士。

【案件点评】

陆起见义勇为,维护了他人的生命安全,但自己却因见义勇为死亡给他的家庭带来了沉重的打击,而本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被告却无动于衷。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为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人身损害,因没有侵权人、不能确定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赔偿权利人请求受益人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陆起见义勇为失去生命,其行为是无私的,理应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见义勇为者有向侵权者和受益人追偿的权利。浙江省法律援助制度亦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因见义勇为行为受损需要维权的情形,开通了维权“绿色通道”。陆起父母的正当权益正是通过法律援助的形式得到了维护,陆起见义勇为的精神也在法律援助的过程中得到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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