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张某某是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是吉林省某市某大街某小区的建筑商,由其投资承建的某市某小区是政府重点工程之一,尤其是临街的大型商业用房及地下人防工程更是重中之重,该公司曾向社会承诺,所有建筑将于2018年7月1日全面投入使用。工程项目中部分工程(4#、5#、6#、7#、11B)由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施工建设,根据合同约定,此项目工程竣工日期为2015年11月1日。但截止2015年11月X日,承包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完成施工,仍有部分工程(11B地上1-7层及地下1-2层)需继续施工,但承包公司一直未继续施工。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多次联系对方公司,督促其完成该项工程,但始终未果。为确保所有建筑在承诺时间内投入使用,同时避免法律纠纷,张某某想到通过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固定向追究中国某某有限公司违约责任的证据。 2017年3月1日,张某某来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施工现状)保全证据公证,公证员告知了办理此公证事项应提交的证据材料、法律意义和后果责任,并对施工现场现状、施工相关负责人等初步了解后,确定符合办理保全证据公证受理条件,遂受理了此公证申请。公证员审查核实了张某某法定代表人资格、身份证明、该公司主体资格以及建筑工程合同等证明材料真实、充分、合法、有效,并充分告知申请人关于本项公证所涉及的权力义务、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说明本项公证只对施工现状情况予以保全证据,张某某明确表示知悉。 公证处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同张某某前往中国某某有限公司未竣工的施工现场,开展证据保全作业。在公证员的监督下,摄像人员对工程现状进行现场录像、拍照,公证工作人员制作《现场工作纪录》一份共1页,一同到现场的张某某及有关工作人员均在《现场工作纪录》上确认并签字。公证员履行审批程序后,依法依规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7)吉长榆树证内民字第XXXX号 申请人: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1-1。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XXX,住址:吉林省某市某街某委某组。职务:总经理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保护其合法权益,向我处申请对位于某市某大街中段西侧某小区临街商业用房(11B地上1-7层及地下1-2层)施工现状进行保全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规定,本公证员与公证员助理王某及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马某某、卢某某、张某某及摄像人员王某某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下午14:20分来到某市某大街中段西侧某小区临街商业用房(11B)室内,在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马某某、卢某某的指引下对该商场(11B地上1-7层及地下1-2层)室内施工现状进行现场录像、拍照,公证员制作《现场工作记录》(见附件1)一份计壹页。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现场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附照片X张、光盘壹张为摄像人员制作,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1.《现场工作记录》复印件壹份; 2.照片X张; 3.光盘壹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榆树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X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