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下旬,傅某在金华市金东区某苗木城商户王某处购买了一株景观造型树罗汉松用于自家观赏,支付价款16800元,双方还约定由王某负责苗木运输事宜,傅某向王某另付运费1000元。随后王某联系运输方徐某,由徐某安排工人将树木运输至傅某在义乌的家中。树木运抵当天并种植后,傅某发现部分树枝已断裂,被人为用胶布捆绑。为此,傅某要求王某退换和赔偿,王某认为责任不在自己,不愿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向金华市金东区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调解过程】
镇调委会受理申请后,立即召集买卖双方和运输方到达苗木城,并指派调解员开展现场调查。经查看,罗汉松造型枝条已经断裂,断裂处原先由胶带支撑,现胶带开始脱胶,断枝出现垂挂状态,树木整体造型受到严重影响。傅某表示,其购买该罗汉松是因该树木原造型极为优美,适合自家别墅,王某将具有瑕疵的树木卖给自己违背商业道德,应退货并赔偿自己损失。王某表示自己经营苗木多年,以诚信为本,该树木经傅某当场选定拍照确认后才装运上车,质量可以保证。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可能是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树木折损。徐某则表示,树木已经被傅某接收,其种植了四个小时之后才发现损坏,因此应该由傅某负责,与己无关。三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 调解员分别疏导、安抚当事人情绪后,帮助各方仔细回忆买卖树木的相关细节。王某表示,为了有效防止运输过程中因车辆颠簸造成树枝损坏,每个树枝均用两条铁丝固定,随后出示照片证明。而傅某却提出其收到苗木时未发现固定铁丝,同样出示了照片为证。经核查,双方所说均属实。随后,傅某指出收货时运输人员仅一人在车内驾驶,另一人坐在车辆挂车上扶着树木,王某也表示在傅某家等待种植苗木的工人曾反映,运输工人比约定到达的送货时间晚了40-50分钟,双方均推测,该时间空档极有可能是运输方正在处理损坏树枝。为了进一步求证,徐某当场联系自己指派的运输工人,证实了树木确实在运输途中颠簸折断的事实。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徐某不再争辩。 为了进一步解决问题,降低各方损失,调解员耐心释法明理,对于傅某与王某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调解员指出,傅某作为消费者,从王某处购买的树木不符合质量要求,王某应对此履行退换、修理等义务,即使树木是由于运输过程导致的损害,但运输事宜系由王某负责,对于消费者傅某而言,不能因此免除王某作为经营者的责任。同时,对于王某与徐某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王某与徐某之间系货物运输关系,徐某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毁损承担赔偿责任,王某作为经营者在向傅某履行退换、修理树木等义务后,可以向徐某要求追偿相应的经济损失。但是为了一次性解决各方纠纷,调解员建议,树木体积较大,不易搬运,调解员提议由王某聘请技术人员将树枝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尽量不再搬动树木,避免二次损害,至于由此产生的损失,由王某与徐某再行协商。王某、徐某对调解员的分析表示认可,并表示愿意共同承担责任,希望调解员帮助他们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但傅某认为,修复后的树枝已无法恢复原状,因此要求王某和徐某修复树木后,再赔偿自己5000元损失。徐某表示,本次运费仅1000元,加上油费和人工成本,自己已无多少利润,5000元的赔偿金额过高,无法接受。 调解员向徐某指出,现王某已承担后期修复费用,分摊了部分赔偿压力,徐某作为长期从事运输业务的经营户,应重视个人信誉,如此事未能妥善解决,今后极有可能影响同类业务承接。同时,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方法,与傅某单独沟通,建议傅某考虑徐某的实际经济能力,降低索赔数额。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傅某表示做出让步,表示只需赔偿2000元。 徐某考虑再三,提出愿意赔偿1500元,至此,双方差距只剩500元。为尽快解决纠纷,调解员再次询问王某,此次交易正常利润多少,王某回答大约2000元,又问徐某,徐某表示自己最多只赚了700元。调解员向王某和徐某表示,二人在苗木城合作多年,若因此影响双方今后合作不值得,另外,即使树木得到修复,但是美观性已经大受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傅某还拿出解决问题的诚意大幅度降低了索赔数额,希望王某能多承担经营者责任,同时体谅徐某利润较少的处境,不足部分能否由王某承担,大家互谅互让,日后还可以继续合作,和气生财。最终,王某采纳了调解员的建议,纠纷得以化解。
【调解结果】
2022年2月底,三方当事人在镇调委会签订人民调解协议如下: 1.王某负责聘请技术工人修复受损树枝并承担相应费用; 2.徐某、王某共同赔偿傅某2000元,其中徐某承担1500元,王某承担500元,协议签订后当场履行。 协议签订后,徐某和王某当场付清了2000元。次日,王某派人前往傅某家中修复树木,双方对该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这起纠纷涉及景观树的买、卖、运三方,调解员采取以下三个步骤化解纠纷:一是梳理事件经过,还原事实真相。根据双方出具的照片,以及树木转运过程的时间轴,适时引入案外人的第三方证明,基本还原了当天交付与运输树木的事实经过。二是依据事实真相,划分各方责任。调解员根据各方陈述细节和相关证言,有力反驳了卖家不愿担责、运输方“甩锅”给买方的逻辑,引导各方当事人承担自身相应的责任。三是结合实际情况,明法析理缩小差距,最终达成妥善解决方案并当场履行,在最大程度保护买方利益的前提下,促成卖方与运输方互谅互让,继续友好合作,真正达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