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杜某某领取银行存款继承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杜先生的妻子2016年去世,杜先生在整理妻子遗物的时候发现妻子还有两本银行存折,可是杜先生不知道密码。杜先生来到银行之后,银行柜员告诉杜先生,要领取妻子的存款必须办理继承公证。 杜先生来到公证处咨询,公证员经过询问之后了解到,杜先生和妻子是原配夫妻,有个女儿杜某,杜先生妻子的父母都在早年已经去世了。杜先生的妻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也没有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于是公证人员告诉杜先生要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件、妻子及岳父母的死亡证明,杜先生的结婚证,女儿杜某的独生子女证,以及妻子的银行存折。杜先生和女儿准备好材料之后在约定的时间来公证处办理了继承公证。公证人员在认真询问杜先生和女儿杜某之后为他们办理了继承公证,又前往杜先生妻子的人事档案部门核实了相关亲属关系之后为杜先生和其女儿杜某出具了继承公证书,他们凭借继承公证书顺利领取了银行存款。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京求是内民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杜某某,男,一九五五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住址XXXX 申请人:杜某,女 ,一九八二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址XXX 被继承人:袁某,女,一九五三年X月X日出生,生前公民身份号码XX,生前住址同上 公证事项:继承权 杜某某、杜某于二〇一八年二月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袁某遗产的继承公证,并提交了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结婚证、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等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审查,并对申请人进行了询问,告知了继承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现查明如下事实: 一、袁某于2010年1月26日死亡。 二、袁某的丈夫是杜某某,女儿是杜某。袁某的父母均先于袁某死亡。 三、杜某某、杜某向本处申办继承公证的是袁某名下的在招商银行的袁某、杜某某夫妻共有的财产(详见本公证书后附的《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复印件)中袁某的部分。 四、杜某某、杜某称,袁某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未就上述财产中属于其所有的部分立遗嘱。截至本公证书出具之日,未有他人向本处提出异议。 五、杜某某表示继承上述财产中属于袁某所有的部分,杜某表示放弃继承上述财产中属于袁某所有的部分。 根据上述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袁某死亡后,上述夫妻共有财产的一半为其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继承人袁某的上述遗产应由其丈夫杜某某及其女儿杜某共同继承。 因杜某表示放弃继承上述遗产,故上述遗产由杜某某继承。 附:《存款查询情况通知书》复印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求是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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