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声明书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2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和赵某为夫妻关系,婚后赵某以丈夫刘某的名义在淘宝网注册了一家网店,专营二手裘皮。由于经营有方,她经营的网店拥有“双皇冠”,好评率超过99%。后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由于该网店一直是赵某在经营,所以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网店的经营权及收益归赵某所有。赵某向淘宝网客服申请办理更名过户,被告知应先在公证处办理公证才能更名过户,于是两人来到公证处寻求帮助。 办理网络虚拟财产更名过户公证,首先应该明确其法律定义:网络虚拟财产也被称为虚拟财产,是一种能为人所支配的具有价值的权利,是财产在网络虚拟空间的表现形式。广义上的虚拟财产指的是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账号等能为人所拥有和支配的具有财产价值的网络虚拟物。狭义的虚拟财产一般指网络游戏中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技能等。网络虚拟财产虽具有虚拟性,但因凝结着用户的情感、时间、劳动甚至金钱,已具有财产的属性,同样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在明确了其法律定义后,办理公证就没有法律上的障碍了。 因网店的权属为网上电子记录,没有书面权属证明,公证员首先要求刘某通过公证处的计算机上网,在“淘宝”搜寻到网店账号并输入密码后进入页面,公证员通过拍照、录像及工作记录的方式,对整个过程所涉及的网页进行截屏、打印,固定了网络证据;对于网店原始资料中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通过其提供身份证和电话缴费凭证予以确认,同时通过双方共同保证的方式最终确认该网店权属。 同时公证员通过和淘宝网客服多次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等相关规定和淘宝网要求,办理了刘某同意将该网店经营权归赵某所有的声明公证。同时赵某也办理了就该网店更名过户前后所涉的权利、义务,以刘某的名义参加和签署的各类淘宝服务协议,由其一并承受的声明公证。 基于网店经营权的虚拟财产属性,公证员没有沿用更名过户中常用的协议书或合同,因为虚拟店铺上承载的并非纯财产性权益,还有个人信用等人身属性内容,不宜作为合同或协议书的转让标的。公证员让当事人以声明的方式,确定经营权的归属,更符合其作为虚拟财产属性的特点。 公证机构通过针对电商特点和需求,利用传统的声明公证,创设出新型公证服务类型,为电商平台和广大网店店主解决了更名过户、确权等难题。在电商迅猛发展的时代,面对新经济模式,新社会结构,公证行业要有创新意识,积极地研究公证职能,激发公证优势,准确把握公证介入新事物的切入点和结合点,在坚持传统与创新的公证平衡中迎接蜕变,赢取新的公证发展空间。

【公证书格式】

声 明 书 声明人: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声明内容: 我以自己名义在淘宝账户注册有一账号XXXXXX(店铺名称为XXX),现我自愿将上述淘宝账户更名到赵某名下,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更名手续。 声明人声明上述声明内容完全属实,并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否则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及相应赔偿责任。 如因上述声明出现问题,由声明人负全部法律责任,与任何部门无关。 声明人: XXXX年X月XX日 公 证 书 (20XX)黑X证字第XXXX号 申请人:刘某,男,一九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地址:XX市XX区XX街XX号X单元XXX室,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 公证事项:签名、指印 兹证明刘某于XXXX年X月XX日来到我处,在本公证 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声明书》上签名、捺指印(右食指),并表示知悉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刘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哈尔滨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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