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徐某涉嫌抢劫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9日晚23时许,犯罪嫌疑人徐某伙同陈某、刘某、孙某共四人在禹州市某网吧预谋后,将被害人吴某哄骗至市中医院附近一小胡同内,在对吴某实施殴打后,强行将其随身携带的一部正在使用的黑色华为P10手机抢走,后几人逃离现场。经禹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200元人民币。被害人报案后,徐某(系未成年人)及同案犯罪嫌疑人随即被禹州市公安局抓获。犯罪嫌疑人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禹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移送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徐某取保候审于家中。 2020年4月24日,禹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市检察院通知后,指派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河南启法律师事务所指派王晶晶作为犯罪嫌疑人徐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第一时间通知了犯罪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向其讲解了法律援助事项,在征得犯罪徐某同意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的前提下,辩护律师向其了解事件的全部过程。随后便向禹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指定辩护的相关手续,查阅复制卷宗,仔细阅读卷宗,更深入的了解徐某涉及的案件。阅卷后,承办律师再次会见了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详细的询问其关于涉案事件,了解其作案事实以及作案动机。徐某2005年4月16日出生,案发时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五周岁,系未成年人,且正值叛逆的时期;其父母迫于生计长期在外打工,对徐某缺少关爱、沟通。在承办律师向其讲解相关法律知识后,徐某已深深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多次表示其悔恨,同时承办律师也让徐某与受害人联系,让其尽量取得受害人的谅解。 根据调查了解情况,为了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承办律师希望检察机关给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向禹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建议附条件不起诉的辩护意见书,同时向承办案件的检察员介绍情况,积极沟通,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徐某进行社会调查。遂禹州市检察院委托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对犯罪嫌疑人徐某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经全面审查,全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徐某做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在考验期内,承办律师不定期进行家访,向徐某和法定代理人讲解法律,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引导其走勤劳致富的道路。徐某在考验期内遵守了法律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并自愿、主动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定期撰写思想汇报,积极配合考察机关进行监督考察,思想稳定,没有任何违法《中华人名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11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本案历时六个多月,在承办律师的努力下,最终为受援人争得应有的权益。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书后,承办律师叮嘱受援人一定要遵守法律,不要触犯法律,趁着年轻,学好知识,争取多为国家做贡献,同时叮嘱其监护人一定要多和孩子沟通,了解孩子的想法,不要忽略孩子的感受,给孩子营造一个幸福的家庭环境!

【案件点评】

本案是典型的未成年人涉嫌抢劫案件,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律师带着热情去工作,经过一系列的调查、充分了解案情,向当事人和承办检察官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落实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了社会的公平正义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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