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余某诉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余某,2013年生。2016年7月20日,张某驾驶贵BV59XX号轻型普通货车从盘州(原盘县)滑石街上沿204县道往鸡场坪乡方向行驶,时至18时10分,行驶至204县道13KM+800m处时,因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该车左侧车身及后轮部位刮撞行人余某,造成余某右脚受伤。2016年8月19日盘州(原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黔公交认字【2016】第003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余某的法定代理人(其父亲)带余某到六盘水华佗正骨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6年7月21日,共计一天,后转到贵州盘江控股(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16年7月21日至2016年8月9日,共计19天。后余某法定代理人委托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三期鉴定和后期医疗费用鉴定,2016年10月24日,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6】LC鉴字第3011-3号和【2016】LC鉴字第3011-4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后期医疗费用2000.00元,误工期(恢复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 余某的法定代理人在事故发生后将余某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张某仅仅只是支付部分医疗费用和医疗儿童固定式膝踝足费用,此外未承担任何费用。此外,张某驾驶贵BV59XX号轻型普通货车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投有交强险,保险终止日期为2016年7月28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亦未承担相应承认。 余某的法定代理人找张某多次就事故发生后的各项费用进行协商未果,直至向盘州市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张某也未作出任何回复。后余某的法定代理人通过申请法律援助,指派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进行承办,指定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由飞进行承办;希望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 一、本次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盘州(原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黔公交认字【2016】第0031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张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余某要求张某共计损害赔偿贰万柒仟陆佰肆拾壹元叁角的主张于法有据,合情合理; 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系张某驾驶的贵BV5911号轻型普通货车承保公司,本次事故发生于贵BV59XX号轻型普通货车保险期内,其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办理过程及结果: 2016年11月12日贵州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钱由飞电话联系到余某的法定代理人余某福,要求其将医院住院病历发票、住院记录、出院记录,用药清单、鉴定报告等带到办公室进行计算费用等,余某的法定代理人来到办公室后,通过交谈和了解到,已经和张某进行过协商,但是协商未果,同时律师在看过材料后也告知余某的法定代理人办理思路: 一、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进行协商,能够最短时间内拿到赔偿费用,协商好以后向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最后向盘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司法确认, 二、直接向盘州市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律师首先联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进行协商,通过协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坚持采用鉴定报告中期限的中间值进行计算各项费用,后协商未果,律师向盘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承担保险范围内的各项费用,张某对超出保险范围外的部分惩罚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通过开庭审理,当天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盘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2017)黔0222民初133号民事调解书。

【裁判文书】

确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承担余某经济损失18600元于2017年3月1日前支付完毕,张某支付费用合计6123.07元,余某承担案件收费246元。 最终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余某的法定代理人支付完毕全部款项。

【案例评析】

该案属于财产权益中的机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保护,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拒不赔偿余某因本次机动车交通事故的行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县支公司赔偿余某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余某遭受机动车损失有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以及在六盘水华佗正骨医院的住院治疗记录、贵州盘江控股(集团)总医院住院治疗的相关记录,还有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报告予以证实。 在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时时需要怎么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和侵权人私了还是先有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双方责任住院治疗后再行协商解决,事故认定书非常重要,这也是选择维权途径的重要证据材料, 本案中考虑到余某年龄小,家庭困难,赔偿金额较小,律师选择进行通过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有利于尽快拿到赔偿金,避免诉累。

【结语和建议】

在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时,首先要向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进行报案处理,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双方承担责任范围,在医院进行住院治疗时,将医院住院病历材料收集完整,与侵权人进行协商时不要漫天要价,可以先向律师进行咨询,在合理范围内进行协商。同时也可以主动向交通事故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这样可以节约诉讼时间和诉讼成本,有利于减少矛盾,更有利尽快拿到相关赔偿。在进行诉讼时对于误工期、护理期、伤残赔偿金需要提供具体工作及工资收入情况予以证实适用标准情况。本案中因为涉及赔偿金额不高、在开庭审理中双方都有调解意图,对方也有赔偿意向,进行调解有利于余某尽快拿到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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