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安县李某与高某某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4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4月8日13时许,李某驾驶辽PXXXX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沿连天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某路段处时,刮撞横过机动车道的行人高某某,致高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的家属多次来县交警大队处理相关事宜,高某某的家属情绪十分激动,对交警大队的正常工作秩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双方也因事故责任承担及各项赔偿金发生纠纷。多次商讨无果后,双方到秦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交调委)申请调解,交调委为及时制止双方当事人过激行为,立即受理了此案。

【调解过程】

高某某的妻子郑某某因丈夫的离去,内心十分悲痛,情绪十分激动。鉴于此,调解员先从郑某某的负面情绪为切入点,以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告知此次事故的大概赔偿范围,让郑某某情绪缓和,以便后续的调解能更好的进行。其次,面对双方申请人的疑虑,调解员及时向他们解释调委会性质、职能、特点和优势,并在不泄露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向他们展示部分已调解成功的优秀案例,告诉他们人民调解协议在经司法确认之后,对那些对协议事项执行不力的当事人亦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从根本上打消当事人的疑虑。 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李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遇行人横过道路,避让不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表明的速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是形成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2.高某某横过机动车道未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措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是形成本次事故的次要原因。通过以上对事故责任划分的了解,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进行进行积极沟通,向他们讲明现行的法律、政策,告诉他们民事赔偿部分都是有法可依的,通过赔偿标准的计算可以得到准确的赔偿金额。交调委也一定会公平公正,依法办事,从而让肇事方积极参与到调解中来。 本案所涉及的当事人不多,当事人在调解员积极的调解后,清楚的了解了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调解员也积极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开导,让他们放下心理包袱,积极面对未来的生活。交调委根据《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甘肃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关费用计算标准》的规定,对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项目与当事人进行测算,经过数月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结果】

双方签订调解协议: 1.由申请人李某赔偿郑某某(系高某某之妻)、高某甲(系高某某之长女)、高甲(系高某某之次女)、高乙(系高某某之长子)、安某某(系高某某之母)因高某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即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共计460000元; 2.此事故损害赔偿属一次性解决,双方不再因同样是由追究对方的任何经济赔偿责任。 经回访调查,此案已全部履行完毕,当事人对调委会工作高度评价。

【案例点评】

首先,本案案情并不复杂,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当事人的赔偿问题。在处理该案件过程中,调解员以“人民调解为人民”的处理原则,发现案件的矛盾焦点,有效的化解矛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尽量控制双方不要激化矛盾,促进案件的妥善解决。 其次,调解员要有高度的责任心,在感情上始终要贴近民众需求,真心为民,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为进一步的调解工作打好坚实的基础。一是要亲和,要和当事人多谈心、多交心、多沟通,取得当事人的最大信任;二是要理智,善于调节、控制自己的情绪,始终保持平和的心态;三是要消除调解员和当事人的心理距离,消除当事人的抵触和防备心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前思后想”,鼓励当事人换位思考。 第三,调解更是调和,在调解当中要找准时机促成双方理性的对话、谈判。让双方当事人先后听取对方的陈诉和苦恼,待怨气适当缓和后,再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想想自己的错误和不足之处,同时也体谅对方的难处。让当事人双方换位思考,从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有效的增加当事双方心理上的沟通,让双方能够互相谅解、转变态度。 最后,要发挥调解联动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调解,最大限度地争取社会力量协助做好调解工作。组织协调,司法局、交警队、人民法庭之间充分协调配合,积极发挥三调联动作用,各部门的明确分工,相互配合,集思广益,也是我们成功调解案件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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