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崔某依法不予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崔某来到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并申请法律援助。崔某是国有企业员工,8年前下岗来到现在就职的企业从事技术方面工作。工作8年来,企业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在两个月前企业突然通知崔某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用一名年轻的新人顶替了他。为此,崔某向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可否向用工企业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法援中心工作人员得知情况后向崔某解答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期间的双倍工资具有一定的时效,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崔某所主张的双倍工资已超过仲裁时效,不能得到支持。工作人员又向崔某进一步举例说明,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少于一年,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劳动关系终止之日的次日;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等于或多于一年,双倍工资仲裁时效起算点为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次日。所以,崔某主张的双倍工资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其请求将无法得到仲裁部门的支持。 随后,工作人员分析说,因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崔某早在2010年入职时即已依法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或者要求用人单位按违法解除合同支付赔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虽然崔某不能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但是可以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崔某说,他还有五个月就要退休,不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工作人员得知其将要退休,又敦促其要尽快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仲裁将不再受理,其合法权益将难以维护。中心工作人员解答后,因崔某未提供经济困难证明,没有批准崔某的法律援助申请。

【不予法律援助原因】

申请人崔某的申请事项虽然符合《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七条第五项“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的规定,但其未提供经济困难证明,而且崔某即将退休,不符合经济困难标准。

【法律依据】

《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八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经济困难的公民:(1)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成员;(二)特困人员;(三)低收入家庭的成员;(四)在社会福利(救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或者接受社会救助的人员;(五)作为政府扶贫对象并登记在册的农村贫困家庭的成员;(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经济困难人员。 而崔某未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不符合该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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