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贺文某、杨福某与杨某、魏某因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于2018年1月22日向公证处申请办理房地产买卖契约公证。公证员对当事人身份属实、产权属证明、婚姻关系证明重点审查。受理公证员经必要的审查和核实后,为当事人出具房地产买卖契约公证书。 当事人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公证,可以通过公证的实质审查和对合同条款的完善,为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明确其权利义务关系提供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并能够起到预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作用。房屋买卖契约公证可以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房地产交易活动,有利于房地产权利人,特别是共有权人能够依法自愿的行使房地产处分权,尽可能的降低双方当事人的交易风险,从而保障房屋买卖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公证处在受理登记申请后,着重对当事人身份属实、房屋产权归属、婚姻关系证明进行审查。公证的专业审核工作,为出售方和买受方提供了法律保证,能够有效的保证双方的利益不被侵害,保证人房地产交易的顺利进行。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朝证民房合字第XX号 申请人: 卖方(甲方):贺文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北票市泉巨永乡XX村XX号。 杨福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北票市XX乡XX村XX号。 买方(乙方):杨某: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北票市XX乡XX村XX号。 魏某,女,XXXX年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XXXX,住址:辽宁省北票市XX乡XX村XX组XX号。 公证事项:房地产买卖契约 甲方和乙方于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甲方和乙方在订立契约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甲方转让的房屋坐满于朝阳市双塔区振兴路XX村X号XXXX,建筑面积为:75.61平方米,《房地产买卖契约》编号RXXX号。甲方承诺该房屋至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前无转让、无抵押及其他权利受限制的登记记录,该房屋为贺文某、杨福某共同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该房屋可依法出售。 甲方、乙方在订立《房地产买卖契约》时意思表示真实,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将上述房屋转让给乙方,房款一次付清。契约中的付款方式,房屋交付日期及违约责任条具体、明确。 根据上述情况,兹证明贺文某、杨福某与杨某、魏某于二0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签订了前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契约书上的双方当事的的签名、按手印均属实;《房地产买卖契约》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物权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省朝阳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