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家属与开封市某医院医疗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患者周某,女,72岁,2013年6月18日以“体检发现左肺病变”为主诉前往开封市某医院住院治疗。入院后院方根据患者病史以及胸部CT的影响学检查考虑肿物不排除恶性肿瘤。经家属商议后同意进行手术探查,切除肿物进行快速病理检测,并进一步进行手术治疗或其他治疗。2013年6月22日早8:00点,患者在全麻下进行左肺上叶肿物切除术(胸腔镜),术中进行快速冰冻病理检测,病理回示:腺癌。改行左肺上叶癌根治术。术中腔镜下大出血,出血量2500ML,抢救2小时10分钟,于当日13:25抢救无效死亡。 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在治疗中存在违规行为,擅自改变手术方案,造成患者大出血,导致死亡,并且在改变手术方案后未尽告知义务,存在严重过错;医院术前准备不充分,草率实施手术,直到术中出现大出血后才告知家属备血,因此医院应该承担全部责任。事情发生后,院方提出赔偿患方10万元,患者家属不同意,便把尸体停放在病房,拒绝移到太平间,围堵医院,在医院门口拉条幅、摆花圈,造成医院秩序混乱,他人无法正常就诊,引起众多群众围观。发生医院被堵情况后,开封市医调委三位调解员赶到现场与患方家属沟通、劝阻,并拿出卫生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医疗机构秩序的通告》,指出他们的行为已触犯法律,经过做思想工作才得以稳定局面。事态平息后,调解员把医患双方引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

2013年6月26日,医患双方申请开封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调解纠纷,医调委在告知双方调解原则、调解纪律、调解程序后,受理了该案件,并安排人民调解员予以调解。 首次调解分为三个程序:首先,告知双方权利义务、回避事项、确认彼此身份、确定双方委托代理人,并写出书面陈述意见和要求。其次,建议患方不能把死者尸体停放在病房,应移到太平间保存;最后,为了划清责任、确定死因,建议双方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告知双方拒绝尸检的后果及责任。患方意见:不同意尸检,主张医院对患者死亡负全部责任,要求医院赔偿患方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0万元,同意将尸体移到太平间。院方意见:同意尸检,要求划清责任。医院若有过错,存在侵权责任定会承担相应的赔偿数额。调解员告知双方,划清责任是调解的基础和依据,若不同意尸检还有另外三种责任划分方式: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经协商,医患双方同意进行医学专家技术分析研评。 6月27日下午,医学专家组成员认真听取医患双方意见陈述,查阅相关病例资料,分别询问医患双方医疗纠纷有关疑点,并认真分析讨论研评,做出技术分析意见: 一、患者于2013年6月18日前往该医院诊治,院方诊断正确,手术适应症明确。二、存在问题:医疗文书存在瑕疵,输血同意书梅毒阳性,检验报告为阴性;手术记录提示纵膈淋巴结侵犯左肺动脉主干,应考虑开放手术;病历记录6月22日11:30发生大出血,12:40开始输血,配血时间偏长。三、综合考虑,左肺动脉损伤,大出血为主要致死原因,医疗过程存在过错。6月28日,调解员及时将医学专家技术分析意见告知医患双方。患方表示不同意分析意见,坚持院方负全部责任。调解员耐心地向患方解释意见内容,并告知可再找其他医学专家咨询。院方表示,分析意见所划分的责任有点偏高,认为自己没有那么大的过错。调解员严厉提出专家意见中所述的问题,希望院方实事求是,主动面对自己的问题,避免事态扩大,引起不良影响。 7月4日,医调委再次进行调解,医患双方表示同意专家分析意见。根据公平、公正的调解原则,调解员要求医患双方互谅互让,最终双方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结果】

医调委根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促使双方达成共识,院方同意一次性向患者家属支付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2 万元,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并共同申请了司法确认,以确保此协议的法律效力。 7月10日,调解员电话回访了医患双方,询问协议履行情况,得知该协议履行完毕,双方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点评】

本案中,医调委本着“自愿、合法、公正、尊重当事人权利”的原则,让医患双方充分表达意愿,找出双方纠纷的异议点,做出合理的调解方案。在患方家属不同意尸检的情况下,及时组织医学专家对该医疗行为作出技术分析研评,为划清责任、合理确定赔偿数额奠定基础。同时分别做双方思想工作,使双方能够冷静思考,端正态度,从而达到调解的目的。 同时,医调委及时引导和协助医患双方申请司法确认,既赋予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强制执行力,又依法有效保障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调解员回访工作,使医调委及时掌握协议履行进度和效果,也使人民调解工作更加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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