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求实司法鉴定所对郑某某手部外伤伤残等级的法医临床鉴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 2017年12月24日,郑某某在山上干活时,不慎摔倒,导致左拇指及头部受伤,入住解放军某医院诊治。于2018年4月29日受某市人民法院的委托,要求我所对郑某某所受损伤以现有伤情及鉴定材料,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予以伤残等级鉴定。 2. 据解放军某医院第xxxxxx号住院病历记载(时间为2017年12月24日-2017年12月29日):郑某某,男,因“砸伤致头部及左拇指疼痛、出血2小时”入院。入院时查体:左手拇指指间关节及远节压轧毁损,指骨粉碎外露,拇指挠侧软组织缺损并挫伤明显,指端皮温凉,皮色苍白,拇指活动受限明显。临床诊断为“左手拇指压轧毁损伤”。于2017年12月24日在阻滞麻醉下行“清创、左拇指残端修整术”,术后给予对症治疗,恢复至今。

【鉴定过程】

1.检验方法 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及《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SF/Z JD0103006-2014)对被鉴定人进行检验。 2.体格检查 一般状况良好,神清语明,步入检查室,查体合作,脊柱正常生理弯曲,左手拇指从掌指间关节近侧缺失,残端呈术后外观,掌指关节屈伸活动受限。 3.阅片所见:2018年5月16日通化市某医院X线片(xxxxx)示左手拇指自掌指间关节近侧以远缺失。

【分析说明】

根据委托人提供的现有病历及影像学资料,结合本所鉴定人检验及所见,综合分析如下: 经阅读病历资料,被鉴定人郑某某,男,因“砸伤致头部及左拇指疼痛、出血2小时”于2017年12月24日入住解放军某医院诊治,经查体及辅助检查诊断为:左手拇指压轧毁损伤事实清楚,入院后于2017年12月24日在阻滞麻醉下行“清创、左拇指残端修整术”,术后对症治疗,住院5天出院,恢复至今。目前活体检查遗留有:左手拇指从掌指间关节近侧缺失,残端呈术后外观,掌指关节屈伸活动受限。受伤部位及伤情与外伤存在因果关系。 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5.8.6.13之规定,因被鉴定人左手功能经计算丧失45分,故被鉴定人郑某某评定为捌级伤残。

【鉴定意见】

被鉴定人郑某某此次损伤构成捌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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