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姜某,男,1976年1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为贵州省黔东南州剑河县。2017年12月,因犯滥伐林木罪被剑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1月5日起至2018年7月4日止。2018年1月16日,姜某到剑河县司法局报到,由居住地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姜某当日,与姜某的监护人、村委会、社区警务大队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建立矫正小组,并签订矫正责任书,有针对性地对姜某实施监督管理。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2018年1月16日,司法所对姜某进行了入矫宣告,开展了谈话教育,组织其学习了社区矫正告知书内容,使其清楚了解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该遵守的监管规定。通过谈话教育了解姜某的主要犯罪事实和生活情况,针对社区服刑人员姜某的犯罪类型及性格特点,司法所工作人员有针对性地为姜某制定了矫正方案,同时根据矫正方案的实施效果,适时予以调整。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司法所要求姜某端正矫正期间自觉接受监管,每月按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当面汇报日常情况,要求姜某定期按时提交思想汇报,重点反映自己的思想、工作、学习、生活、家庭等方面的情况。通过每周的电话汇报及每月的思想汇报司法所可以及时了解到其生活状况及思想动态,一旦发现问题能够及时跟踪解决。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司法所自接收社区服刑人员姜某之日起,按照对社区服刑人员分类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姜某列为严格管理对象,并根据姜某的个人表现及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的情况,对姜某进行动态调整。姜某目前均能按照司法所要求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表现良好。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自姜某到剑河县司法局报到之日,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即为其办理手机GPS定位,签订承诺书,要求其24小时保持开机并随身携带手机,实时通过定位系统查看其动态,掌握情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通过实地走访姜某的家庭,与其本人谈话,鼓励他用积极的心态面对生活,接受家庭成员的监督,并要求家庭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向司法所工作人员反馈情况。司法所经过与姜某家属沟通,争取其家庭的支持,给予其关怀,树立生活信心。通过做好姜某妻子的工作,督促其妻子经常与他沟通、交流,用亲情鼓励他放下思想负担,重新面对生活,让他有一个良好的心态去面对社会。 (七)其他监管措施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面对面帮助姜某分析犯罪根源,使其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对社会管理秩序的危害性。司法所教导他不要自暴自弃,分析犯罪原因主要是法律意识不强,为此,司法所耐心对他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督促其加强学习法律知识,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使其重新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姜某所在社区的矫正志愿者定期或不定期地找其谈心,了解其身体及生活状况,及时向司法所反馈信息。同时,对姜某生活上遇到的困难问题,司法所工作人员帮助其出主意想办法,帮助解决问题,减轻其负担。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一段时间的社区矫正,姜某对自己所犯的错误有了深刻认识,认真接收社区矫正,自觉遵守社区矫正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及时向司法所工作人员汇报情况,积极参加社区服务。经过教育矫正,姜某的精神振作,自卑失落的心理基本消除,自主创业开起了小餐馆,有了固定的经济收入。在司法所工作人员与姜某谈话时,其多次表示要吸取这次教训,不再走回头路,只有自已振作起来,才能对得起亲人的关怀,对得起社会上关心他的人。
【小结(或反思)】
本案中,司法所作为社区矫正工作主体,通过多方共同参与,形成监督管理合力,加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认真细致做好教育帮扶工作,通过发挥家庭、社会的力量,关心帮助他们,促使其树立生活信心,取得较好的矫正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