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服刑人员基本情况】
赵某某,男,1970年2月出生,户籍地、居住地均为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2018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2018年2月9日,赵某某到陕州区司法局报到,由某司法所负责对其社区矫正期间日常管理。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一)建立矫正小组情况 司法所为其确定了由司法所长、村委会干部、其妻子等人组成的矫正小组,并签订了矫正责任书,明确了矫正小组的责任,阐述了矫正小组成员在日常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同时要求社区服刑人员赵某某要积极司法所和矫正小组的工作,做到勤沟通、勤交流,认真汇报自己的思想动态,确保各项矫正措施落实。 (二)制定矫正方案情况 司法所通过一个月的时间对赵某某深入了解,制定方案如下:限制请假外出;每半个月电话报告一次,每个月到司法所报到三次,每两个月书面报告一次本人的思想和活动情况,每月个别谈话教育至少一次,掌握其思想动态情况;组织其认真学习《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使其遵守社区矫正管理规定,每月组织其学习教育时间不少于10小时;每月由司法所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小时;对其加强法律教育,树立其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律和交通法规的认识;加强手机定位监管,确保其在规定区域内活动。 (三)要求定期报告情况 赵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每天在微信群向工作人员发送定位、照片,说明活动情况,每周向工作人员打电话报告活动情况,每月按规定时间和次数到司法所报到,参加学习和社区服务。 (四)实施分类管理情况 入矫教育结束后,司法所根据赵某某入矫教育期间的表现,结合其文化程度、再犯罪风险性、再社会化程度以及社区环境等特点,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评定,对赵某某实行普管。 (五)实施电子定位管理情况 司法所对赵某某实行24小时手机定位,工作人员每天查看定位系统,对赵某某活动轨迹进行定位,并不定时通过人脸识别等信息技术查看赵某某的活动情况,确保其不越界。 (六)走访核实情况 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季度、重点时段均会到赵某某家中和居住地所在的村委会进行走访,详细了解赵某某的活动和思想情况。并提醒矫正小组成员要尽到监管责任,发现情况及时向司法所报告。
【对社区服刑人员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取得的效果】
通过社区矫正,赵某某认罪服法的态度明显增强,能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也逐步增强,重振了精神,重塑了信心。他努力工作,安心生活,对未来充满了向往。在家中孝顺父母,关心孩子,积极改造,争取顺利回归社会。
【小结(或反思)】
在这起案例中,司法所对赵某某准确的分级管理,通过手机定位、到所报告、电话报告、电子定位等多种措施清晰掌握其活动轨迹和思想状态。工作人员定期走访赵某某矫正小组成员,强化矫正小组成员的责任,促其起到监管作用,共同帮助赵某某顺利渡过缓刑考验期,同时,全方位的监管措施也让赵某某静心矫正,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提供了有力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