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正定县法律援助中心对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份,农民工王某由刘某雇佣到其分包的某建筑工程公司(位于石家庄市正定新区)某项目空调五标段从事电焊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口头约定日工资200元,由刘某提供施工设备并接受其指挥和管理。2016年6月30日,王某在工作时被钢管砸伤,后被送往正定县人民医院和河北医科大学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王某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大腿、左膝皮挫伤;左下肢静脉血栓形成,共计花费医疗费7万余元。但是刘某仅为王某支付了3900元的医疗费,某建筑工程公司为王某支付了43000元的医疗费,二者均拒绝为王某支付其余相关费用。王某出院后找到刘某和某建筑工程公司,二者均称自己不应承担责任,相互推诿,拒绝为王某解决。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王某找到正定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2017年5月9日,正定县法律援助中心接待了王某,王某称自己已经向正定县人民法院起诉,该案定于2017年5月16日开庭,因家有两个儿子,最小的一个正在读幼儿园,还有年迈的父母,现在自己受伤无法外出打工,家庭经济条件很差,请求法律援助。接待人员认真听取其陈述后,当即决定依法批准王某的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河北刘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立杰、黄金岩为其提供法律援助代理此案。 律师听取了王某和妻子的陈述后,当即前往正定县人民法院北贾村法庭办案法官处阅卷,和法官沟通案情。随后,律师来到事故发生现场实地查看,因现场已不存在,通过电话询问了相关证人,并向当时和王某一起工作的工友了解了情况。律师拟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对刘某和某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电话沟通,但二者均拒绝调解,要求开庭审理。 律师认为本案的办理关键在于以下三点:一是固定证据;二是理清法律关系和诉讼当事人;三是明确赔偿费用以及责任的划分和承担。因当事人在起诉状中提起的赔偿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律师在和王某充分商量和沟通后,结合其伤情和法律支持的赔偿项目,决定开庭时将诉讼请求即各赔偿项目和赔偿费用进行变更,以便更妥当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7年5月16日的庭审中,原告王某和代理人以及被告刘某、某建筑工程公司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为证明自己和刘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的雇佣关系向法庭提交了工作证,证明原告在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工作,工种是焊工。为证明和被告刘某之间的雇佣关系,原告申请工友任某出庭作证,该证人和原告共同受雇于刘某,事故发生时任某也在现场。对于原告遭受的各项损失:(1)医疗费:原告提供了就医医院开具的住院病案、诊断证明、出院证明以及医疗费票据共计71691.57元。(2)误工费:每日200元,住院37天,共计7400元。(3)护理费:护理人员王某妻子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收入证明、误工证明、2016年3月-6月考勤表及工资发放表,证明王某妻子每日工资110元,住院37天,共计4070元。(4)营养费:出院医嘱明确载明需加强营养,每日30元,住院37天,共计1110元。(5)交通费:结合原告就医地点、就医时间、复查诊疗情况,请法院酌定。在提供以上证据后,代理律师据理力争,认为原告和被告刘某形成雇佣关系,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明知刘某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将工程分包给刘某,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刘某辩称和原告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认为其也是受雇于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只是代某建筑工程公司发放工资而已,并认为原告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承认其与原告和被告刘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是认为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另外其已经给原告在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原告受伤时仍在保险期间,故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承保限额范围内先行赔付,并当庭向法庭提交了保险单,申请追加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办案法官结合原被告的诉辩以及本案保险公司未参加诉讼的事实,决定追加英大泰和保险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并于2017年6月25日第二次开庭审理。第二次开庭时,英大泰和保险公司承认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为原告在内的80名工人投保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发生事故时仍在保险期间,只是主张其只对保险限额内的50000元进行赔付。 2017年6月26日,正定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7)冀0123民初1659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王某与刘某系雇佣关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在明知刘某无相关分包资质的情况下仍将工程分包,应当与雇主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认定刘某和某建筑工程公司承担80%的责任,王某自己承担20%的责任。英大泰和保险公司应当在其承保的保险限额5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原告。该一审判决,基本上全部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农民工作为受害者,在人身、财产权益被侵犯后,经常不知道如何救济,通过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本案涉及的诉讼当事人较多,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并且受援人在证据上始终处于被动状态。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充分开展庭前准备工作,及时和法官沟通案情,庭审取得了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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