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楼梯破损致人受伤案看物业纠纷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9日,陈某下楼时被楼梯踏步裸露在外的防滑条绊倒摔伤,被送到某医院住院治疗。经查,陈某系被绊倒跌落致使右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右侧皮下血肿、右胸腔积液。因病情严重,7月12日转往上级医院治疗,10月10日出院。原告陈某认为,第一被告某建设公司作为房地产开发商因施工质量原因造成楼梯踏步水泥脱落,使防滑条裸露将其绊倒,应对其受伤结果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某物业公司作为物业管理部门没有尽到建筑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责任,应与建设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被告交涉,但被告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诉至睢宁县人民法院。庭审中,原告诉称、证人证言、建设公司辩述及物业公司与建设公司的往来函件等均证明涉案楼梯确实有磨损、脱落情况,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调查与处理】

2017年12月18日,徐州市睢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楼梯的防滑条按照法律规定质保期限为2年,原告陈某居住的小区于2013年通过竣工验收,故建设公司不再具有保修责任,免除其赔偿责任;物业公司对防滑条有修复义务,被告物业公司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共计20083.6元。

【法律分析】

原告陈某受伤与涉案楼梯防滑条脱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2017年7月9日,陈某被楼梯裸露防滑条绊倒摔伤的事实有相关证人予以证明,物业公司虽然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故对于上述事实法院予以采信。 建设公司对楼梯防滑条没有保修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楼梯属于主体结构,其保修年限为建筑的合理使用年限,但楼梯上的防滑条应当认定为属于楼梯扶手、拦挡、架构等装修工程项目,不属于主体结构范畴,按照法律规定装修工程的质保期限为2年。小区于2013年通过竣工验收,故建设公司作为建设方对于楼梯防滑条不再具有保修责任。 物业公司对防滑条有修复义务。根据建设公司和物业公司签订的物管合同,物业公司对房屋共用部分应当进行日常管理和维修养护;根据使用状况,属于小修范围的,及时组织修复;属于大中修范围的,根据业委会的决定,组织维修。另外,《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严重影响市容或者妨碍他人正常使用的,业主、物业使用人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或者采取防范措施。基于上述物业服务合同和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涉案小区的物业维护主体为物业公司。楼梯防滑条脱落属正常磨损,应当认定为物管合同中的小修范围,物业公司怠于修复,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楼梯作为竖向交通和人员紧急流散的主要交通设施,人流量大、坡度陡,在使用过程中易发生危险。生活中破损的防滑条极易绊倒上下楼梯的老人和儿童,甚至对喜欢穿高跟鞋的女士也是一种潜在危险。防滑条本应是上下楼梯的安全保障,因破损增加通行风险,有违其设置初衷。物业公司作为小区公共设施的养护主体,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小区内的易耗物件及时检修,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及时组织修复,避免物件损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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