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从江县路灯设备保全物证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6月24日,从江县公证处接待了一位前来办理保全物证公证的群众袁某某。通过交流,公证人员了解到,申请人袁某某在从江县XX镇纵三线道路安装路灯,因供货商王某某没有按时供货,同时已供货的路灯质量不合格等原因产生纠纷,故需申请办理保全物证公证。 从江县公证处受理了袁某某的申请,当即指派两名公证人员前往现场,对存放在从江县XX镇XX村XXXX公司厂房里尚未安装的路灯灯杆及配件采取拍照和录像的方式进行保全物证公证。在物品存放现场,公证员监督了路灯灯杆的清点全过程,监督拍摄人员对现场进行拍照、录像,制作了《物品清点记录表》,并出具了公证书。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2019)黔从江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袁XX,男,一九六二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XX,身份证住址:湖南省XX市XX区XX路X段XX号XX栋XXXX房。 委托代理人:李XX,女,一九七二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3XX,身份证住址:贵州省XX县XX镇XX路XX号。 公证事项:保全物证 申请人为维护其合法权益,于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对申请方存放在贵州省从江县XX镇XX村XXXXX公司内的没有安装的路灯灯杆数量及配件采取拍照和摄像的方式进行证据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本处公证人员肖XX、范XX于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十一时对申请方存放在贵州省从江县XX镇XX村XXXX公司内的尚未安装的路灯灯杆数量及配件进行清点,对拍照和摄像的全过程进行了监督。公证人员肖XX制作了《物品清点记录表》一份共一页。拍摄人员陆XX(从江县XXXX摄影馆)、清点人员王XX(XXXX公司工人)对存放在贵州省从江县XX镇XX村XXXX公司内的尚未安装的路灯灯杆及配件的数量进行清点、摄像和拍照。经清点,存放在贵州省从江县XX镇XX村XXXX公司内的尚未安装的路灯灯杆尚有二十六根,路灯配件有部分没有拆封,数量不祥。并取得光盘一张、照片十张。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物品清点记录表》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相符,原件上的公证人员、拍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签名属实。现场拍摄的光盘一张经公证人员、拍摄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确认后,现保存于我处。 附:1、《物品清点记录表》的复印件一份共一页; 2、照片十张; 3、DVD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州省从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0一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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