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后在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遗留有股金,股金账号:XXX,凭证号:XXXX,余额:XX元。被继承人的父母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妻子是刘某某,被继承人的子女有甲乙丙共三人。 上述案件的特殊之处在于:一、办理继承的标的不是常见的存款而是股金,与常规不同。二、股金价值不大,但公证书的使用部门是否会接受公证书采用继承及保管资格的公证书,这样的文书是否能实现当事人少跑路的服务宗旨,我们不得而知。三、一般我们办理小额继承及保管资格的公证,申请人的申请顺序上首先考虑配偶、其次才会是子女,这个案例中,被继承人的配偶和其中一个子女同时来到公证处,询问是否可以把被继承人的其中一个子女作为申请人即可,是否可行?四、当事人对我们提出的问题(开户行的有无具体的办证要求、我们采用继承及保管资格的公证词出具公证书银行方面是否会接受等等)不能给出针对性的答复。 针对上述情况,公证员电话询问开户行工作人员后,依据答复当天即为当事人办理了公证,后经公证员电话跟踪,了解到银行已经顺利的为当事人办理了过户更名手续,解决了一直困然其家庭的大事。 上述案例虽然涉案股金价值不大,但关系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一般都不是法律专业人士更不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对相关专业术语当事人一般也听不懂,当事人只知道该找哪个部门,所以他们找到了我们,我们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通过电话沟通的方式,了解了案情,也了解到了银行的要求,前期所有的有效沟通,使得我们制作的公证书既满足了银行的要求又解决了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公证书的正确、合理使用,提升了公证的公信力,也为以后我们办理此种公证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8)兰公内字第XXXX号 申请人:乙,男,XXXX年XX月X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XXXX号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系被继承人的次子。 被继承人:王某某,男,XXXX年X月XXX日出生,生前住址:兰州市东岗东路XXXX号XXX。 公证事项:继承及保管遗产资格 申请人乙于二○一八年五月十日向本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明继承及保管王某某遗产资格的公证。 申请人乙向我处提交了以下证明材料: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2、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甘肃省农村信用社的股金证》等。 经审查:1、 被继承人王某某于二○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在兰州市因病死亡。2、被继承人王某某死亡后在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遗留有股金,股金账号:XXXXXX,凭证号:XXXXXX,余额:XXXXX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上述股金及孳息系被继承人与其配偶刘某某的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归其配偶所有,另一半为其遗产。3、申请人乙系被继承人王某某的次子。4、乙已在我处发表书面声明,承诺其领取上述存款后,负保管责任并承诺依法分配给其他合法继承人,并承诺如出现侵占遗产的情况,由其承担法律责任。 经本处在中国公证协会公证遗嘱备案查询平台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王某某办理过遗嘱公证或遗赠扶养协议公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兹证明申请人乙是被继承人的次子,是王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继承并保管王某某的上述遗产的资格,其有权领取上述遗产。 本公证书仅限用于继承和保管上述存款,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附:申请人乙签署的《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甘肃省兰州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一八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