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社区矫正对象基本情况】
郑某,男,1955年12月出生,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居住地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自2022年2月8日起至2023年2月7日止。郑某于2022年2月14日到从化区司法局登记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由执行地受委托的司法所负责对其进行社区矫正期间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情况】
2022年2月14日,社区矫正对象郑某到受委托的司法所报到,工作人员在指导其使用手机登录“穗智矫”小程序提交定位时发现郑某不会使用智能手机。郑某表示,自己被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刑后,儿子为方便其出行办事,于2月3日为其购买了该手机。由于郑某只会说梅州客家方言,沟通不便,工作人员便联系郑某儿子到司法所了解具体情况。 2月17日,郑某儿子携带郑某的相关资料到受委托的司法所。经了解,郑某与老婆感情不和,关系紧张,经常吵架。为缓解双方矛盾,2015年,郑某儿子通过熟人介绍郑某到从化区温泉镇居住,平时在村附近种植农作物,饲养家禽。在疫情防控期间,为方便外出办事出示穗康码,在今年2月3日将原来的老人机更换为智能手机。郑某长年在温泉镇独居,在当地没有亲人朋友可以指引他使用智能手机在“穗智矫”小程序上提交定位。在看守所期间,郑某曾因冠心病、贫血于2021年12月27日被送往广东武警医院住院治疗。郑某还患有乙肝慢性病,具有肝硬化的潜在健康风险,身体容易出现疲劳感。2月23日,郑某提交了从化中医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证实其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贫血、乙肝等疾病,且乙肝表面抗原指数比正常指数范围高出1600多倍。 司法所工作人员就郑某的情况召开风险研判分析会议,评估了郑某的身体健康状况、年龄、家庭情况等条件,认为郑某存在身体健康方面和监督管理方面的风险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鉴于郑某年纪较大,病情较重,司法所决定对郑某的矫正措施进行调整。 司法所工作人员向从化区司法局提交了为郑某减免小程序定位、减免网上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等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措施的申请。针对监督管理存在的风险问题,强化多方联动机制,由司法所组织郑某的矫正小组成员共同配合,落实监督管理措施:(一)受委托的司法所工作人员注重对其进行个别教育,通过谈话教育引导其遵守社区矫正相关规定,强调如果违反社区矫正机关规定甚至再犯罪的严重后果;(二)加强电话联系,要求郑某要主动电话报告外,司法所工作人员会不定期打电话联系其本人,关心其身体情况;(三)强化村委干部对其管控,落实专人监督管理,发挥其房东的网格员作用,有情况及时汇报;(四)建议郑某儿子平时多关注父亲的身体状况,有情况及时报司法所;(五)社区矫正期内,增加每月实地查访次数,及时了解郑某的情况。2022年2月入矫至今,社区矫正对象郑某能够遵纪守法,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矫治,相信其能够顺利渡过社区矫正期。
【案例注解】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当根据裁判内容和社区矫正对象的性别、年龄、心理特点、健康状况、犯罪原因、犯罪类型、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矫正方案,实现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矫正方案应当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等情况相应调整。 2.《广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执行地县级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免予参加教育学习和公益活动:(一)怀孕或者在哺乳期的妇女,行动不便的;(二)年老体弱、残疾或者患有疾病,行动不便的;(三)患有精神疾病或者重大传染性疾病,不宜参加的;(四)生活不能自理的;(五)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参加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