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加某某,男, 1954年11月15日生, 文盲,捕前系牧民,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白玉县。因犯盗伐林木罪,于2013年11月15日被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12日被送往四川省甘孜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10月20日,依照《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四川省甘孜监狱四监区人民警察召开会议,集体研究罪犯加某某提请减刑假释案。会议综合罪犯加某某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认为:罪犯加某某自从交付我狱执行刑罚以来,能够认罪服法,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且该犯执行刑期已过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积分也已达到呈报减刑或假释分值的条件。2014年11月22日甘孜州康定县发生6.3级地震,甘孜监狱距离震中仅30公里,震感非常强烈,灾难发生时该犯不仅服从安排、听从指挥,不计个人安危,在双腿患有严重风湿疾病的情况下协助四监区民警参加多次紧急疏散,积极主动地维护了监管改造秩序,结合以上条件,四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认为,罪犯加某某既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也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建议依法对罪犯加某某优先适用假释。 经四监区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四监区民警集体研究意见,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刑罚执行科前往罪犯加某某的居住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山岩乡进行调查,在当地司法局对该犯家属和社区调查后出具:罪犯加某某社区矫正环境较好,适宜非监禁刑罚的意见;该犯居住地山岩乡村委会在对罪犯加某某犯罪前一贯表现和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后出具:同意纳入社区矫正并愿意负责该犯监管教育工作的意见。调查结束后,经监狱刑罚执行科审查认为,监区认定罪犯加某某确有悔改表现的具体事实的书面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罪犯加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同意监区提请假释建议,并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 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根据刑罚执行科的审查意见,于2015年12月9日召开会议进行审议,同意提请罪犯加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报送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征求意见,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审核后作出 “经审查,未发现假释建议不当” 的明确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监狱长办公会于2015年12月16日对罪犯加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认为罪犯加某某符合法定假释条件,提请假释程序合法,相关证明材料齐备真实有效,做出提请罪犯加某某假释的决定。监狱刑罚执行科根据监狱长办公会的决定,制作《提请假释建议书》,连同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并将提请变更假释建议书副本抄送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6年1月19日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33刑更2号裁定罪犯加某某予以假释。监狱在收到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后,组织该犯进行出监教育,要求假释后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签订假释告知书,并于2016年1月25日送该犯至甘孜藏族自治州白玉县司法局、白玉县人民检察院、白玉县公安局进行移交并办理相关法律文书,严格落实“必接必送、无缝对接”工作。 现经回访了解,原罪犯加某某从假释后至今无故意罪犯行为,一直在家以务农为生,遵规守纪,表现良好。此件假释案充分考虑了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并全面评估了罪犯再犯罪危险性,极大的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优先适用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