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对张某劳动争议案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7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1997年10月2日,张某入职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工作,担任销售岗位。2007年10月1日,张某与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与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股权收购交易,且已进入交割阶段,9月30日为最终交割日。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向员工制发《员工安置补偿方案选择意见征询函》,张某选择员工安置补偿方案后,遂与单位签订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自2019年9月30日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公司将向员工正常支付工资及各项福利待遇至解除之日,公司一次性给付一笔包括经济补偿金在内的补偿款项,补偿款项按照张某前12个月应发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同时对支付时间进行具体的规定。公司与员工在解除日后另行与公司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成立劳动关系的,员工在本单位的工龄自新的劳动合同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解除合同当日,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向张某支付合同约定的补偿款。 2019年10月1日,张某与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继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作岗位、工资标准、工作地点等均不发生变化。2020年9月,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以公司解散为由向张某邮寄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 2021年3月9日,张某到怀柔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就其与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申请法律援助。经审查,张某属于经济困难群体,并且能够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劳动合同、工资流水、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张某符合法律援助条件。法援中心受理了张某关于劳动争议的法律援助申请,当日受理、当日审批,并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2021年3月10日,承办律师陈艳华在律所约见了张某。在与张某的沟通过程中发现,张某已经向怀柔区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差额(自1997年至2019年9月30日)。在与张某的沟通过程中,承办律师向张某解释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形式和法律后果,对于用人单位单方无理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收到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019年9月30日,张某与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签订的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对解除时间、经济补偿金、加班费等具体的事项达成了补偿标准,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己经履行完毕。在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对张某具有法律拘束力。2019年10月1日,张某与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重新了一份连续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视为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与张某在解除劳动关系之后,重新达成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张某在听取陈律师的法律建议后,经过慎重考虑,向怀柔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批准。 2021年3月23日,张某再次来到区法援中心,承办律师帮助张某梳理证据材料,当天帮助张某向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立案,请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赔偿金的差额和未休年假的工资。2021年5月11日,怀柔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此案。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答辩称:股东会决议解散。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只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张某提交了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截止到现在公司继续经营未进行清算、解散事宜、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用以证明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关系,同时要求其支付未休年假的工资。庭审结束后,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张某和某金属容器有限公司出具调解书。公司与张某达成调解,公司一次性支付张某带薪年假工资和2020年9月份工资差额,合计5460.59元。

【案件点评】

本案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公司名称均未发生变更。这时劳动者应该注意:第一,没有特殊情况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要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第二,劳动者签字要慎重。劳动者一旦签订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解除,对劳动者有法律约束力。第三,签订解除协议后,用人单位给付劳动者的赔偿项目要具体明确。第四,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时效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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