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申请人谢某与肖某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肖某将其享有的广西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谢某。谢某取得了该公司的债权后,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知了广西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谢某担心彭某否认相关事实,为了避免证据灭失,现特向公证处申请对其手机内存储的与彭某之间的手机短信内容做证据保全公证。 本案中,谢某作为债权受让人,到公证处申请对其通知债务人的行为进行保全。公证员认为,债权转让行为与谢某有巨大的利害关系,从维护谢某的合法权益来讲,谢某保全其通知行为,符合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受理条件,应给予支持。同时,承办公证员认为,第一,根据《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条款对通知方式未作具体规定,法院审判实践基本是作限制性理解,即只认可由债权人作为通知的主体,通知方式上,最好采用明确的书面通知,以其他方式通知必须有充分的证据。第二,根据我国《电子签名法》以及审判规则,已明确了手机短信属于数据电文,其生成、储存、传递与传统证据相比,具有易被伪造、篡改等不确定的特征,在民事诉讼的证据运用方面,电子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有效证据链的情况下,才被认可。基于以上考虑,承办公证员将法条规定和审判实践上的做法详尽告知谢某,作出风险提示,并以笔录的形式记录公证员告知的内容。谢某表示知悉,并马上联系了原债权人肖某,由原债权人肖某以书面形式通知彭某,同时,谢某将其手机中通知彭某的短信内容进行保全,并出具公证书。 公证员审查了肖某和广西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申请人谢某与肖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彭某是广西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电脑咨询单、移动公司出具的有彭某名字和手机号、谢某名字和手机号的话费收据。当日下午,申请人谢某、公证辅助人员、摄像人员在公证处的办公室,公证员对本次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格式化清洁,检查和确认无内容后交给摄像人员使用。谢某委托其儿子郑某通过谢某的手机及公证处的电脑按步骤进行操作。首先由摄像人员对郑某操作的手机的外观及标识进行拍摄;然后郑某通过手机拨打公证处座机的方式确保手机能正常使用;将手机与公证处的电脑进行数据连接;操作电脑查看手机存储截屏图片的文件夹内无历史截屏图片,并在电脑桌面新建一个文件夹;接下来操作手机查看手机的IMEI码用于确认该手机的唯一性;操作手机进入短信聊天记录页面,查看联系人详情后对相关手机短信内容进行截屏保存;操作电脑将手机存储截屏图片的文件夹内所生成的图片文件复制粘贴至新建文件夹内;最后通过公证处的电脑及打印机将上述截屏图片实时打印。该过程由摄像人员进行全程拍摄,公证辅助人员均在场。 由于手机的普及,短信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交流方式,当公民之间涉及经济、债务等纠纷时,为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手机短信内容就成为双方来往记录的重要证据。 因手机短信的易改性、不留痕迹性,受网络、环境、技术等影响容易出错,使其证明效力大打折扣,如发生纠纷,运用公证手段及时保全手机短信的信息,可以增强手机短信证据的证明效力。
【公证书格式】
公证书 (XX)证民字第XX号 申请人:谢某,女,一九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手机短信证据保全 申请人谢某于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来到本处称:肖某将其享有的广西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给申请人,并与申请人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申请人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的方式通知了广西某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彭某,现为避免相关证据灭失,特向我处申请对申请人手机内存储的相关短信记录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上午10时31分,本公证员和公证人员、申请人谢某、操作人郑某、摄像人员何某在本处014办公室,公证人员首先对本次取证使用的摄像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格式化清洁,检查和确认无内容后交给摄像人员使用。摄像人员对郑某操作的手机的外观及标识进行拍摄后,郑某进行以下操作: 1.使用该手机拨打本处办公室固定电话“0771-2750XXX”,该固定电话显示来电号码为“138XXXX9106”;挂断电话后,再使用该固定电话拨打号码“138XXXX9106”,手机显示来电号码为“0771-2750XXX”。 2.使用数据线将手机和本处电脑相连接,点击关闭电脑桌面上弹出的名为“自动播放”的对话框,在电脑上依次点击打开“计算机”-“HUAWEI TAG-AL00”-“手机储存”-“pictures”;在名为“pictures”的文件夹内点击鼠标右键,点击“刷新(E)”;对手机页面进行截屏后在“pictures”的文件夹内自动生成一个名为“screenshot-2018-6-25-10-35-21”的图片文件,点击打开该图片文件。 3.在电脑桌面新建一个文件夹,重命名为“谢某20180625”,双击打开文件夹显示内容为空白。 4.使用手机的拨号键盘输入“*#06#”,手机显示IMEI码为“MEID:A0000059738161,IMEI1:860241030814569,IMEI2:860241030966096”,对手机当前页面进行截屏;在电脑上点击打开“pictures”的文件夹内自动生成一个名为“screenshot-2018-6-25-10-36-46”的图片文件,并与手机当前页面进行对照。 5.在手机上点击“信息”图标后,点击“彭某老总(2)”进入短信记录页面,对相关内容进行截屏;点击手机当前页面右上角查看联系人,对当前手机页面进行截屏。 6.点击打开并查看名为“pictures”的文件夹内的所有图片文件,将名为“pictures”的文件夹中的所有图片文件复制粘贴至电脑桌面名为“谢某20180625”的文件夹中,打开并打印该文件夹中的所有图片文件。 上述过程于当日上午10时41分结束,共打印相关页面2页,公证员和公证辅助人员均在场,摄像人员进行了全程摄像。 兹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页面复印件为实时打印的页面复印后所得,与实际情况相符。所附的光盘为摄像人员何某现场拍摄后刻制所得,光盘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一、实时打印的页面复印件共二页 二、现场拍摄录像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博公证处 公证员 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