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平谷区景某与岳某山林土地纠纷调解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5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家住北京市平谷区某镇的景某和岳某是同村村民。几年前,关系不错的二人达成了关于土地转包的口头协议,约定岳某将自己的一块果树地无偿转包给景某。2019年,在河道治理工作中,该果树地的一部分被征用,此时的二人对于果树的补偿款归属发生了争执。 景某认为自己是果树地的实际经营管理人,理应获得果树部分的补偿;岳某则认为,该果树地的承包人是自己,地上的果树最初也是自己种植的,所以青苗补偿款应归属自己。数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景某找到了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寻求帮助。

【调解过程】

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纠纷后,调解员分别与景某、岳某进行了交谈,对事情的来龙去脉进行了调查核实。据了解:景某和岳某原本关系一直不错,所以双方当初对于土地转包问题也只是进行了口头约定。景某认为,当年土地转包给自己的时候,地上果树长势并不乐观,近几年自己起早贪黑的剪枝、施肥、疏果、打药,正是这份付出和投入才换来现如今的硕果累累,所以,果树的补偿款部分理应属于自己。岳某则认为,果树确由景某在管理,但是收获的果实已经归属了景某,即便当初土地转包的时候果树再不好,最初的树苗也是自己购置的,况且这么多年都是无偿转包,所以果树的补偿款与景某无关。 在听取了当事人各自的意见后,调解员发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果树补偿的归属。考虑到双方剑拔弩张的关系,调解员决定采取背对背调解方式,首先通过“普法——析法——释法”三步走的方式劝说岳某。 首先,调解员对岳某进行了普法工作,调解员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为依据,明确告知其“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看岳某听后有所动摇,调解员抓紧时机进行进一步析法。调解员告诉岳某通俗来讲,“实际投入人”就是,为使用土地,在土地上投入大量劳力与资金人,承包人显然是实际投入人,其依法享有地上青苗的物权收益,青苗补偿费作为青苗的代位物,当然应由青苗的承包人取得。见岳某对调解员的解释表示理解后,调解员开始结本案进行释法讲理,告知岳某,如若没有景某近些年的悉心照顾和投入,这些果树便难以存活,更谈不上硕果累累,所以应当认可景某的付出与果树长势喜人存在必然联系。听到了调解员的耐心解释,岳某意识到了将全部补偿款据为己有的确不妥,表示这些年景某对果树地的用心自己都看在眼里。 看到了岳某态度的转变,调解员立即联系了景某,采取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方式对其开展劝说,表示岳某知道、也认可其对果树地的细心管理和付出,这片果树地当初产量不好,能变成现在这样生机勃勃,与其辛勤付出密不可分。“但这果树地毕竟是无偿转包的,而且树苗也是岳某购置的……”“我明白!”景某打断了调解员,表明自己的态度,说其一直没想独占果树补偿款,只是看到岳某把一切都占为己有、完全否认自己这些年的劳动,心里咽不下这口气,所以想让大家评评理,现在既然大家都认可自己的劳动,心里也就舒服多了,愿意再试着和岳某沟通。 看到当事人双方态度的转变后,调解员把两人叫到了一起,讲明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表示希望大家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的原则,以化解矛盾、解决纠纷为最终目标。 随后,景某、岳某进行了面对面沟通。岳某先是为自己之前的态度和过激的言语表达了歉意,随即肯定了景某多年来对果树地的一切付出,表示愿意从已经领取的果树补偿款里拿出一部分给景某。景某则表示大家在气头上都会恶语相向,愿意接受岳某的道歉,也愿意就果树补偿款的具体分配进行友好协商。

【调解结果】

在镇调委会主持下,景某与岳某达成了如下协议: 1.果树补偿款(即青苗补偿费)由景某、岳某平均分配,双方各获得50%; 2.自协议达成之日起10日内,岳某将果树补偿款金额的50%给付景某。 而后,在调解员的建议下,当事人双方就转包土地中未征收的部分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征收补偿等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约定,以避免类似纠纷的再次出现。

【案例点评】

土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的敏感话题,因土地征占所产生的纠纷也是人民调解工作中较为常见的纠纷种类。土地转包作为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可以根据自愿原则约定土地利益归属,例如约定如果发生土地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等问题。但在现实生活中,因法律意识淡薄、考虑不周全等因素,当事人并未对土地征收补偿问题作出有效约定,这就为在补偿分配过程中发生各种纠纷埋下了隐患。鉴于此,建议大家在土地转包过程中,双方一定要注意合同条款的设计,并以书面形式进行固定,尽可能避免约定不清而发生纠纷。 本案就是一起因补偿款等内容未事先进行约定而引起的纠纷。对待岳某,调解员通过普法、析法、释法按步骤劝说岳某;对待景某调解员动之以情晓之于理,疏解其情绪。在双方态度转变、互相理解后,趁热打铁面对面调解,促使纠纷合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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