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21年X月X日,吉林省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某,称其在某土木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定做的土工膜质量存在异议,向我处申请对该土工膜取样、送检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苗某称,2019年9月份与某土木材料公司签订了《加工定做专用合同》,订做物为土工膜,用于覆盖某县垃圾处理厂填埋区。10月末,某土木材料公司将土工膜运输到垃圾处理厂,并由该土木材料公司的焊接工人进行铺设焊接,不日后,该铺设工程结束,填埋区全部覆盖,土工膜衔接处焊接完成。12月初,发现部分土工膜裂开,与某土木材料公司联系后,某土木材料公司派人来补偿一部分人工费,后期覆盖膜大面积破损,苗某与某土木材料公司联系,某土木材料公司不予理会。2020年3月苗某对该土工膜质量进行质量检测,结果为不合格,苗某再次与某土木材料公司联系,某土木材料公司依旧不予理会。苗某与某土木材料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保全证据,苗某向我处申请对该土工膜取样送检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公证处对苗某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受理了该项公证,并指派公证员李某承办该公证事项。为保证证据连续性,2021年X月X日上午9时,苗某会同公证员李某、公证员韩某、公证员阚某来到某县垃圾处理厂填埋区,在填埋区覆盖膜处任意取样4份,公证员韩某对取样过程进行记录,公证员阚某对取样过程进行录像。2021年X月X日上午10时,在公证员监督下将样品运至我处,在进行装箱封存后,运至长春某检测机构。2021年X月X日12时,样品在公证员监督下,送至检测机构,检测机构工作人员接收样品。整个过程,均在公证员可控范围之内。 经反馈,在诉讼阶段苗某所提供的证据搭配公证书使用,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这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保全证据公证,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与申请人的权益有关的、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取得的证据采取一定的措施,先行予以收集、固定并进行保管以保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该公证不仅能让当事人解除后顾之忧,还为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XX字第XX号 申请人:吉林省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住所:吉林省某某大街。 法定代表人:苗某,男,xxx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 公证事项:保全证据 申请人吉林省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苗某于2021年X月X日来到我处,称该公司向某某土木材料有限公司加工定做的《土工膜》存在质量异议,现向本处申请对某县某厂填埋区内铺设的《土工膜》取样、送检的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公证申请,本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对苗某进行了询问,并告知了其该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2021年X月X日上午,本公证员和本处公证员韩某、阚某及苗某来到位于吉林省某县某镇某厂(经本公证员自带的华为Mate20手机里的“指南针”app定位,该地点坐标为北纬42°XX'XX",东经126°X'XX"),对苗某在填埋区内铺设的《土工膜》取样、送检过程由本公证员和公证员韩某、阚某现场监督。 一、进入某县某厂,直行来到填埋区。在苗某指认的一个“坑”,看见有部分区域有“膜”覆盖,部分区域没有“膜”覆盖。由苗某带领步行至该“坑”底部,苗某任意选取了有“膜”覆盖的一个位置后,苗某在该地点用壁纸刀进行了切割取样(样品长约2米左右,宽约1.5米左右)并对样品进行了折叠,本公证员用胶带将样品固定,将打印有“1”的纸张放在样品上并用胶带将其固定,命名为“1”号样品,将其放入预先准备好的纸箱内。在该“坑”底部的另一处,苗某任意选取了有“膜”覆盖的一个位置后,苗某在该地点用壁纸刀进行了切割取样(样品长约2米左右,宽约1.5米左右)并对样品进行了折叠,本公证员用胶带将样品固定,将打印有“2”的纸张放在样品上并用胶带将其固定,命名为“2”号样品,将其放入纸箱内。因纸箱有一些破损,本公证员用胶带将其破损处封住。 二、从该“坑”底部往上走,越过一小段土路来到苗某指认的另一个“坑”,看见有部分区域有“膜”覆盖,部分区域没有“膜”覆盖。苗某任意选取了有“膜”覆盖的一个位置后,苗某在该地点用壁纸刀进行了切割取样(样品长约2米左右,宽约1.5米左右)并对样品进行了折叠,本公证员用胶带将样品固定,将打印有“3”的纸张放在样品上并用胶带将其固定,命名为“3”号样品,将其放入纸箱内。在该“坑”的另一处,苗某任意选取了有“膜”覆盖的一个位置后,苗某在该地点用壁纸刀进行了切割取样(样品长约2米左右,宽约1.5米左右)并对样品进行了折叠,本公证员用胶带将样品固定,将打印有“4”的纸张放在样品上并用胶带将其固定,命名为“4”号样品,将其放入纸箱内。本公证员用胶带对纸箱进行封存(胶带用尽),在纸箱顶部粘贴本处封签并由本公证员和苗某签名。苗某将该纸箱肩扛到号牌号码为吉Axxxx的机动车上。本公证员和公证员韩某、阚某乘坐由苗某驾驶的该机动车返回本处,该纸箱全程在本公证员可控范围之内。 回到本处后,苗某将粘贴本处封签的纸箱从号牌号码为吉Axxxx的机动车上搬到本处办证大厅。经本公证员查看本处封签完好无损。本公证员对该纸箱进行了封存并在封签上加盖“吉林省某公证处”公章。随后,由苗某将该纸箱放入号牌号码为吉XXXX的机动车后备箱内。 2021年X月X日中午,本公证员和公证员韩某、阚某乘坐号牌号码为吉XXXX的机动车携带前述纸箱随苗某(自驾号牌号码为吉Axxxx的机动车)来到位于长春市某路XXXX号的名称标识为“某某工程检测”的场所,现场监督了如下保全证据行为。 一、在“某某工程检测”的工作人员指引下,苗某将前述纸箱从号牌号码为吉XXXX的机动车上搬到该单位的一楼,经本公证员查看本处封签完好无损。 二、“某某工程检测”一名男性工作人员将前述纸箱拆封,从中选取“2”号样品和“4”号样品,将“3”号样品放回纸箱内保存。 三、该男性工作人员将“2”号样品和“4”号样品拎至该场所的二楼左侧(上楼方向)的第二个房间,并放在该房间。 四、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来到三楼的办公室,苗某填写了委托单位名称为《吉林省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土木合成材料试验书》二份。 五、返回到二楼存放样品的房间,由该男性工作人员,分别在“2”号样品和“4”号样品上贴上《吉林省某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样品标识》,约定检测报告由苗某领取。 六、返回到一楼,经本公证员查看放在一楼的前述纸箱内的“1”号样品和“3”号样品确认无误。本公证员对该纸箱粘贴本处封签封存并由本公证员和苗某在本处封签上签名。封存后的纸箱交给吉林省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职工,并将该纸箱搬运到号牌号码为吉Wxxx的机动车上。公证员阚某用自带的华为Mate20手机的录像功能对上述(“1”号样品和“3”号样品封存)过程进行了录像(本处的数码摄像机电池耗尽)。 上述取样、封存及送检过程由公证员阚某使用本处的数码摄像机及自带的华为Mate20手机的录像功能进行了全程摄像,公证员韩某制作了《工作记录》。 公证员阚某使用本处刻录设备,对全程摄像内容(名为“xx、xx、xx、xx、vvv”的视频文件)拷贝到光盘中进行刻录三张光盘[媒体文件(.mts) (.MTS),媒体文件(.mp4) (.mp4),共计大小2.96GB ]内,该光盘内的录像资料未经编辑处理。 兹证明本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录像资料确为本处公证员阚某现场摄像所得,其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该光盘内的录像资料未经编辑处理,该光盘一式三张,一张由本处保存,另二张光盘经本处加贴“吉林省某公证处封签”附于公证书后。 附件:光盘一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某公证处 公证员 XXXX年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