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明生律师因故意犯罪被行政处罚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情况】

2012年10月至2014年5月期间,时任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的高明生律师,为感谢某公安局刑警张某、王某(均另案处理)为其提供案源,以及在取回被代理人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物品等方面提供帮助,先后7次向张某、王某共计行贿71.4万元,最多的一次行贿50万元。2015年10月27日,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长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高明生有期徒刑6年。高明生提出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2015年12月8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合刑终字第00511号刑事裁定书,准许高明生撤回上诉,裁定(2015)长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生效。

【处理情况】

2016年3月31日,安徽省司法厅决定对高明生进行立案调查,并在随后调取了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的(2015)长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合刑终字第00511号刑事判决书。2016年5月31日,安徽省司法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高明生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高明生明确表示不听证。2016年8月8日,安徽省司法厅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对高明生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据】

《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附:安徽省司法厅行政处罚决定书 皖司罚决〔2016〕4号 被处罚人:高明生,男,1980年11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事发时系安徽国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白湖监狱龙山监区服刑。 2016年3月31日,本机关决定对高明生进行立案调查。经查,高明生律师在执业期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向某公安局刑警张某、王某(均另案处理)共计行贿71.4万元。该犯罪事实已被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2015)长刑初字第00216号刑事判决书和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刑终字第00511号刑事裁定书确认。 2016年5月31日,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高明生送达了《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利告知书》,高明生明确表示不需要听证。 本机关认为,高明生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根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应予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经安徽省司法厅2016年8月8日厅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对高明生处以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或安徽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徽省司法厅 2016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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