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8年02月08日10时许,杨某某在某市某镇某村某路段,乘坐拖拉机与一小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2018年08月14日,法院委托襄阳法正法医司法鉴定所对杨某某做以下鉴定:1.伤残程度;2.后期医疗费;3.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护理人数。 提供鉴定材料: 1.杨某某身份信息复印件1页; 2.某某医院病历复印件9页(住院号×××); 3.某某医院CT片3张(片号×××、×××、×××)。
【鉴定过程】
按照RB/T192-2015《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6-2014《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司鉴协[2018]6号)及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对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委托事项进行法医学鉴定。 (一)病历资料摘录(摘录仅供参考、具体以原病历为准) 1.某某医院出院记录摘录:住院号:×××,入院日期:2018年02月08日14时25分,出院日期:2018年03月05日09时17分,入院诊断:Ⅲ级脑外伤: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部脑挫裂伤,右侧颞部硬膜下少量出血。入院情况及诊疗经过:患者因头部外伤后头痛、头晕4小时而入院。体格检查:体温37.0℃,脉搏80次/分,呼吸16次/分,血压166/82mmHg。神志清楚,急性痛苦面容,双侧瞳孔等大等圆,Dr2.0mm,对光反射减弱,耳鼻未见出血迹,颈软,胸廓挤压痛,双肺呼吸音粗,心律尚齐,未及明显杂音,腹平软,肝脾未及,无压痛及反跳痛。四肢活动尚可,无明显畸形,生理反射在,病理反射未引出。我院门诊颅脑CT示: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部脑挫裂伤,右侧颞部硬膜下少量出血可疑。入院后完善辅检检查后。在全麻下行开颅手术治疗,术后给予抗感染止血护脑对症治疗。出院诊断:三级脑外伤:左颞底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 2.某某医院手术记录摘录:住院号:×××,手术日期:2018年02月08日17时00分-2018年02月08日19时15分,术前诊断:三级脑外伤:左颞底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术中诊断:三级脑外伤:左颞底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手术名称:开颅去骨瓣减压术+血肿清除术。 (二)体格检查 时间:2018年08月14日,地点:襄阳法正法医司法鉴定所 杨某某,女性,正力体型,神清,步入诊室,检查合作,问答切题。头颅左侧颞顶部可见类马蹄形手术切口瘢痕11cm,并可见9cm×8cm骨窗缺损,自诉头痛、头晕,双耳听力下降,近事遗忘,颈软,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可,气管居中,胸廓对称,胸部无压痛,腹平软,全腹无压痛。四肢肌力五级,肌张力可。 (三)法医学阅片 阅某某医院CT片(2018.02.08 ×××):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右侧颞部脑挫裂伤;右侧颞部硬膜下少量出血。 阅某某医院CT片(2018.02.09 ×××):左侧颞部硬膜外血肿清除术后,血肿较前大部分减少;右侧颞叶脑挫裂伤伴血肿。 阅某某医院CT片(2018.05.30 ×××):双侧颞叶脑软化灶,左侧颞骨骨质缺如。
【分析说明】
根据对送鉴材料审阅,结合法医检查后分析认为: 1.被鉴定人杨某某在2018年02月08日的受伤事实存在,临床诊断为“三级脑外伤、左颞底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目前伤情稳定,可以进行法医学伤残评定。 2.被鉴定人外伤致Ⅲ级脑外伤、左颞底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伤后行开颅去骨瓣减压术+血肿清除术,法医查体左侧颞顶部可见类马蹄形手术切口瘢痕11cm,并可见9cm×8cm骨窗缺损,法医阅复片见左侧颞骨骨质缺如。其损伤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8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被鉴定人外伤致Ⅲ级脑外伤、左颞底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法医阅复片见双侧颞叶脑软化灶,现遗留有头痛、头晕、近事遗忘。其损伤符合《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5.10.1.2之规定,评定为十级伤残。 3.后期医疗费原则上以实际发生额计算,若目前结案,参照湖北省司法鉴定协会《关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鄂司鉴协[2018]6号),建议给予被鉴定人后期单侧颅骨修补等对症治疗费约需30000元。 4.被鉴定人因交通事故受伤,根据GA/T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4.7.2之规定,结合临床治疗情况,被鉴定人杨某某评定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人数1人,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
【鉴定意见】
1.被鉴定人杨某某开颅术后的伤残评定为十级、脑软化灶形成的伤残评定为十级伤残,综合赔偿指数12%; 2.建议后期医疗费约需人民币叁万元; 3.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人数1人,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