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6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在现实中,好多家庭对该条法律的应用不重视,因此出现了许多麻烦事。 2019年3月12日本处接待一个从福州过来,要求办理继承权的公证当事人陈某某(简称:陈A),称其父(简称:陈B系被继承人,于2000年10月18日死亡)、母(于2019年死亡)二人生前均在福州高校教书,在福州其父亲(陈B)名下有一套房。根据继承法的规定,从其父陈B死亡时,就应该对其父陈B的房屋开始进行继承了。可是当事人陈A到其母亲死亡时,才考虑对房屋进行继承。本处受理其申请后,查明陈B原籍是漳平市,陈B的父亲陈C(于1995年6月21日死亡)先于陈B死亡、陈B的母亲(简称:黄A,于2009年3月18日死亡)后于陈B死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继承顺序的规定其母亲黄A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之一,可以参与遗产的分配。现陈B的母亲黄A已经去世多年,没有对遗产进行继承,未对遗产表示放弃继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即发生了转继承。因此,黄A的继承遗产的份额转移给其子女。 本案转继承的情况。1.多个转继承人。本案的陈B的母亲黄A一共生有六个儿子、一个女儿,即被继承人陈B有五个弟弟、一个姐姐。而此时陈B的姐姐(简称:陈D于2009年9月1日死亡)、大弟(简称:陈E于2012年10月18日死亡)均后于黄A死亡,又再次发生转继承。2.举证材料多。多个转继承人各自在不同地方居住,其档案材料、证明材料提供真是费尽时间,查档、外调等。该案陈D于2009年9月1日死亡后,又再次发生转继承,其共有三子四女,分别居住龙岩、漳平等地;该案陈E下放在农村,生有三子二女,分别居住在漳州、泉州、永安、厦门等地;3.多个转继承人办理时间未能统一,时间跨度长。多个转继承人各自在不同地方居住,往往自己要求在同一公证处办理,可是,不能同时前行,各自有自己安排的时间。4.理解、沟通过程长。转继承的发生,当事人一般都认为,我不会去跟法定继承人争遗产,但要求我去办理签字等放弃继承的声明,没有必要,心里是不配合的,因此,造成办理困难。本案的当事人,虽然来配合,但还是抱怨多多,我不要他们财产,怎么这样麻烦。时间跨度从3月12日到4月9日全部转继承人才办理完成。5.发生费用多。该案共有十六个声明人,办理十六份放弃继承权声明公证书,当事人多人的旅途等费用及公证费等开支多了。 综上所述,这只是在未及时办理继承出现的转继承,还有可能出现代位继承等的情形。我们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当发生被继承人死亡时,就应该及时办理财产继承,避免麻烦事的产生。

【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2019)闽漳证内字第XXX号 申请人:陈某,女,XX年X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某区某路某小区某号某室。 公证事项:放弃继承权声明 兹证明陈某于二〇一九年四月五日在福建省漳平市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盖章、捺指印,并表示知悉放弃继承权声明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 陈某的声明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漳平市公证处 公证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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