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11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朱某某,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璧山县。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罪犯朱某某羁押于密云县公安看守所,但因患艾滋病一直在北京市红十字999急救中心住院治疗。 2013年7月13日,北京市红十字999急救中心初步诊断罪犯朱某某病情为:1、结核性胸膜炎;2、左侧胸腔积液(大量);3、双肺结核;4、中度贫血;5、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6、梅毒;7、内痔,病情危重,正在进行抢救治疗,随时有生命危险。 2013年8月2日罪犯朱某某被送交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刑罚。

【案件办理过程】

鉴于罪犯朱某某自2013年6月开始即在北京市红十字999急救中心接受治疗,且其病情已恶化至近期内有死亡危险的实际情况,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在征询了罪犯朱某某亲属意见后认为:已不宜再送罪犯朱某某入狱服刑,应依法尽快为其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为此,在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的协调、监督下,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与公安机关商定:公安机关可以将罪犯朱某某交付北京市天河监狱执行刑罚,但罪犯朱某某须继续在北京市红十字999急救中心住院治疗,且仍暂由密云县公安看守所监管。待办理好罪犯朱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手续后,由北京市天河监狱派干警赴北京市红十字999急救中心押解罪犯朱某某返回原籍。 根据以上方案,2013年7月18日监狱派警察到北京市红十字999急救中心与罪犯朱某某的哥哥见面,就其是否愿意为朱某某具保及居住地等情况进行调查。罪犯朱某某的哥哥表示愿意担任罪犯朱某某的具保人,并向监狱递交了为罪犯朱某某办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申请。 2013年7月19日监狱向重庆市璧山县司法局寄发了《关于对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朱某某的社会调查函》,请当地司法局协助对罪犯朱某某的居住地、家庭、社会关系及具保人是否符合条件等情况进行调查。7月30日监狱收到重庆市璧山县司法局回复的《调查评估意见书》、《社会调查报告》及调查笔录等材料。重庆市璧山县司法局调查结果为:无法核实罪犯朱某某的具保人能否为朱犯提供璧山县住所,其家属反映如罪犯朱某某长期住院治疗将不便照顾朱犯,当地社区没有条件对罪犯朱某某提供生活资助,且重庆市政法委规定患艾滋病的罪犯CD4指标达到200以上必须收监执行,从而认为罪犯朱某某不具备纳入社区矫正的条件,不同意将其列管。监狱收到上述材料后,于7月30日再次向重庆市璧山县司法局寄发了《关于拟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朱某某情况的说明》及罪犯具保人出具的保证书(复印件)和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该犯CD4检查的最新检测报告单(复印件),告知重庆市璧山县司法局目前罪犯朱某某病情严重,且其家属能够保证为该犯提供暂予监外执行后的居住场所、对其照顾护理和监管,并承担朱犯暂予监外执行后的治疗和生活费用。同时,罪犯朱某某的CD4检查结果为99,已经达到重庆可以暂予监外执行的标准。希望重庆市璧山县司法局能够协助做好对该犯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后的接收和社区矫正工作。 2013年8月2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天河监狱分院初步鉴定罪犯朱某某病情为:1、结核性胸膜炎;2、左侧胸腔积液(大量);3、双肺结核;4、中度贫血;5、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6、梅毒;7、内痔,达到《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标准。 2013年8月2日,经主管警察提名,经分监区长同意提交分监区全体警察会议研究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主管警察根据密云县公安看守所出具的罪犯朱某某的表现材料汇报了朱犯遵规守纪、执行刑期等情况,分监区长及其他警察分别发表意见,认为朱犯在密云县公安看守所羁押和在北京市红十字999急救中心住院治疗期间,密云县公安看守所反映该犯能够遵守监规,服从管理,未发现违纪行为,且朱犯病情危重,随时有死亡危险,病情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提议对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分监区评议会后将《暂予监外执行执行意见书》、《监狱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一览表》、《分监区建议暂予监外执行集体评议表》等材料于2013年8月2日报监区长审核。经审核,监区长同意对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2013年8月5日,监狱将《关于提请对罪犯朱某某进行暂予监外执行病残鉴定的函》、《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表》和《监狱分院对罪犯病残鉴定表》送至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提请对罪犯朱某某进行病残鉴定。2013年8月5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对罪犯朱某某的病情鉴定结果为:1、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2、双肺结核合并左侧渗出性胸膜炎(大量胸腔积液);3、梅毒;4、中度贫血,病情符合《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附件《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随时有死亡危险,建议暂予监外执行。 2013年8月7日监狱召开暂予监外执行审议会,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列席会议,对罪犯朱某某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进行了审议。分监区、监狱分院、狱政科将罪犯朱某某情况作了详细汇报,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成员一致认为在办理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北京市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天河监狱分院鉴定过程及监狱审核工作程序符合法律和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程序规定的要求,列席会议的检察官对审议结果没有异议。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犯所患病情严重,随时有生命危险,暂予监外执行后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提议对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会后监狱将《关于对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请示》附《市局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一览表》连同案卷材料呈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审批,并将暂予监外执行书面意见抄送北京市团河地区人民检察院。

【案件办理结果】

2013年8月8日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批准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一年。8月10日监狱为罪犯朱某某办理了离监手续,并派警察将朱犯送至其居住地(重庆市璧山县),与重庆市璧山县司法局办理了交接手续。同日,将罪犯朱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材料分别转递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检察院和重庆市璧山县公安局。8月12日,监狱将罪犯朱某某的档案材料移交重庆市监狱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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