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对郭某劳动争议纠纷提供法律援助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0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郭某2007年10月10日在安阳某钢铁公司工作时,由于存放坯头的吊篮存在设计缺陷,在其作业时出现事故,导致郭某被热板坯砸伤并且烧伤右小腿,2008年3月21日被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7日被安阳市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2018年7月18日被安阳市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为七级伤残,2018年9月4日被河南省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鉴定为七级伤残。安阳某钢铁公司是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子公司,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为郭某缴纳了工伤保险,但缴费工资低于郭某实际工资水平。郭某从受伤至2018年一直在住院治疗,每年都由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向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审报手续,因郭某休养时间过长,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拒绝支付郭某停工留薪期工资和停工留薪期陪护费。郭某以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安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请求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停工留薪期陪护费等诉求,安阳市劳动仲裁委裁决安阳某钢铁公司向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17076元和停工留薪期福利待遇1835元。郭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起诉,在一审诉讼期间郭某申请追加安阳某钢铁公司为被告。安阳市殷都区法院不准许追加安阳某钢铁公司为被告并判决驳回郭某全部诉讼请求。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郭某仍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原审程序违法为由裁定指令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2020年9月3日,郭某向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且郭某是残疾人属于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民生事项,郭某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鉴于该案劳动仲裁阶段和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均由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海军代理,遂受理并指派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孙海军代理本案。 承办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会见了郭某,深入了解了案情,查阅了案件卷宗并结合之前代理本案的诉讼经历,承办律师认为本案属于比较复杂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郭某实际工作单位为安阳某钢铁公司但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为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本案的焦点和难点问题为:1、郭某的工伤待遇应由哪个单位承担责任;2、郭某2007年受工伤,因受伤十几年来旧伤复发多次,应如何计算停工留薪期,是否能突破《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3、郭某一审中申请追加安阳某钢铁公司作为被告,但该公司并未参与劳动仲裁程序是否可以追加。为了解决以上焦点和难点问题,承办律师查阅了大量法律条文和相关案例并进行了深入研究,形成了切实可行的法律意见。 2020年9月7日,本案开庭审理,庭审围绕郭某提出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的规定这一争议焦点进行。承办律师提出再审意见为“1、原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安阳某钢铁公司是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子公司,两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相同,两公司人事、管理、用工上存在交叉并非完全独立,安阳某钢铁公司不能独立为郭某办理工伤治疗审批手续、劳动能力鉴定、社会保险缴纳手续,不能独立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必须经过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审核才能最终决定,安阳某钢铁公司、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应对郭某工伤待遇承担连带责任;2、原审遗漏案件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审诉讼期间,郭某提出追加安阳某钢铁公司作为被告。因郭某工伤保险是由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缴纳,但与郭某存在劳动关系的是安阳某钢铁公司,两个公司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原审拒绝追加安阳某钢铁公司属于遗漏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3、安阳某钢铁公司虽未参加本案劳动仲裁程序但并不影响法院追加其为诉讼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仲裁委作出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法院认为仲裁裁决遗漏了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的,应追加遗漏的人为诉讼当事人,被追加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处理。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提出意见为“郭某与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并未订立劳动合同,郭某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主体不适格,郭某与安阳某钢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其工伤待遇应由该公司承担。郭某以《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工伤认定相关手续是以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名义办理为由,要求安阳钢铁集团公司承担工伤待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一审、二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郭某再审请求。” 经审理,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安阳某钢铁公司系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子公司,属关联企业。郭某原审诉讼中申请追加安阳某钢铁公司为当事人,原审法院以安阳某钢铁公司不是必须共同参加仲裁的当事人为由,未予追加其为当事人,属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又以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与郭某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对郭某诉求未予支持属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 郭某对承办律师办理案件的结果十分满意,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使一起本来已经经过一审、二审判决败诉的案件起死回生,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了对郭某不利的生效判决使案件能重新得到审理并纠正原生效判决的错误。 郭某的劳动争议案件比较复杂且郭某因工伤导致右小腿残疾不能正常劳动,经济困难,这给郭某找寻社会律师的法律服务带来困难。郭某找到承办律师时说“孙律师,我知道我这个案件很复杂需要花大力气才能办好我又是个残疾人付不起太多律师费。我找过很多律师他们不愿意代理我这个麻烦的案件,我听人说你打工伤案件比较多,看看你能否帮帮我?”承办律师了解到郭某的状况后告知郭某可以申请法律援助,承办律师也愿意为其案件进行代理。郭某当即表示十分感谢,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历时三年有余,终于促使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撤销了对郭某不利的一审、二审判决,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郭某得到这一消息后对承办律师说“没有想到案件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完全驳回我的诉讼请求,真没有想到可以在再审程序中起死回生,万分感谢孙律师为我的案件付出的心血。”承办律师告诉郭某现在案件只是发回原审还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争取最有利的诉讼结果。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工伤案件引起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郭某实际工作单位为安阳某钢铁公司但缴纳工伤保险的单位为安阳某钢铁集团公司,两公司均有独立的营业执照但属于母子公司关系,郭某的劳动关系的特殊复杂性成为案件办理的焦点和难点。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了经验丰富的承办律师为郭某代理案件,承办律师查询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案例并进行研究,最终在审判监督程序中提出代理意见并得到法院的采纳,法院依法撤销了对郭某不利的一审、二审判决使郭某的案件能够发回重审,经过承办律师的努力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援助效果,获得了郭某的满意,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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