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从化监狱罪犯陈某某假释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3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广东罗定人,1992年5月7日生,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4月22日交付广东省从化监狱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7月1日。

【案件办理过程】

2018年3月初,广东省从化监狱八监区警察对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进行筛查。经查,陈某某符合假释关于刑期、考核期的法定条件,且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罪犯陈某某所在监区向监狱罪犯改造评估中心申请启动拟假释罪犯再犯危险性评估工作,并向监狱刑罚执行科提请发函至该犯户籍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委托调查评估。根据评估报告的结果显示,其再犯危险性为低度,建议可提请假释。监狱刑罚执行部门根据八监区上报的陈某某的档案、改造表现等材料,发函至陈某某居住地社区矫正部门委托调查罪犯陈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3月30日,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复函评估意见认为:陈某某可适用社区矫正。 2018年4月初,八监区召开全体警察集体评议会议,集体研究陈某某提请假释案。经集体研究,认为陈某某服刑改造积极,确有悔改表现,经认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且积极履行财产性判项,可以提请假释。八监区形成资格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八监区召开监区长办公会审核陈某某提请假释案件。根据陈某某的改造表现,结合陈某某居住地司法局作出的评估意见,认为陈某某积极改造,符合提请假释法定条件,形成推荐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将提请陈某某假释的建议及相关证明材料报送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 监狱刑罚执行部门审查认为,陈某某确有悔改表现和认定没有再犯罪危险的证明材料来源合法,所提交的材料齐全、完备、规范,符合法定条件,提请陈某某假释建议适当。并将相关材料提交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 2018年5月8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于召开会议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提请陈某某假释的评审意见,并按照规定在监狱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监狱人民警察或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公示期满后,监狱将提请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送检察机关征求意见。广州市检察院对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未提出反对意见。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将同意提请陈某某假释建议的评审意见连同检察意见,一并报送监狱长办公会议审定。 2018年5月14日,监狱长办公会对陈某某假释建议及相关材料进行审议决定,同意对罪犯陈某某提请假释,并送交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案件办理结果】

2018年6月15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从化监狱提请的2018年第一批减刑案件中的部分案件进行远程视频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陈某某能够深入剖析自身犯罪根源,诚心悔改,认真回答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提问,对服刑期间的思想认识、劳动改造、文化学习等情况,对如何履行财产性判项情况做了详细的回答。2018年6月29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刑事裁定,对罪犯陈某某予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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