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某减刑案

作者:Administrator 发布时间: 2026-01-16 阅读量:8 评论数:0

案例内容

【案件基本情况】

罪犯陈某某,1976年8月8日出生,浙江永嘉人,家住浙江省永嘉县。因犯票据诈骗罪,于2000年7月11日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在看守所中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原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1年12月13日投入浙江省第三监狱服刑改造。在监狱服刑中,又因票据诈骗漏罪,于2005年7月20日被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件办理过程】

2015年8月,罪犯陈某某由于在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向监狱提交了减刑申请。监狱民警在审核陈犯的减刑案件时,发现后两次判决中罚金的数额认定有误。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判决时,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罚金五十万元,而在第二次判决时,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对刑期和剥夺政治权利进行了并罚,而五十万的罚金没有并罚。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对陈犯的第三次判决,也没有将第一次判决中的五十万罚金进行并罚。也就是说,最后一份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有误,如果不进行更正,罪犯陈某某的减刑案件将不能得到呈报。 监狱对此情况十分重视,组织专业人员对该犯的三份判决进行了分析,初步认为判决结果确实有误。监狱于9月初与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告知对陈某某的(2005)大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在罚金认定上有错误。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表示,自己的判决是与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的第二次判决进行并罚,是因为第二次判决时没有罚金,才导致判决错误。于是,监狱又立刻与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取得联系,告知了其2001年11月2日作出的(2001)瑞刑初字第1116号刑事判决有误。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表示会对案件进行调查核实。同时,监狱也主动向驻监检察室通报情况,希望他们能和当地检察院进行沟通,使错误尽快得到纠正。 2015年11月10日,监狱收到了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撤销(2001)瑞刑初字第1116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2015年11月16日,监狱又向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发函,告知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重新审理,希望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能够对案件尽快复核,重新判决。2016年3月30日,监狱收到了江苏省大丰区人民法院(原大丰市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决定撤销(2005)大刑初字第201号刑事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罚金五十五万元。

【案件办理结果】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5年11月10日作出的刑事判决,于2015年12月8日裁定罪犯陈某某减刑十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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